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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台八十九內一七六一○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 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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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執行單位,邀請相關公會或學術 團體,組設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 用人技術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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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籌組所需經費由中央提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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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執 行。 (二)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本府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訓練及講 習。 (四)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協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協助本府建立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人才 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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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設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組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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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長兼任之;執行秘書由本府工務局建管人 員兼任之。組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二)各大專院校講授建築結構、地震、科學之教授、副教授。 (三)各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四)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五)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六)專家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 家。組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組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專案輔導團中之諮詢委員得優先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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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受理案件原則以各公會認為有疑議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抽查之 案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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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之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給予出 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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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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