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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 其權益,增進其福利,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 事項,特設置臺東縣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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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服務對象:設籍本縣之兒童及少年及其家長,其他有關兒童及 少年福利事務、民間單位、機構團體之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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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服務項目: (一)諮詢服務、福利服務規劃與執行。 (二)行政、志工辦公室。 (三)室內活動室。 (四)個案會談室。 (五)團體輔導室。 (六)親子活動室。 (七)青少年教室。 (八)交誼互動室。 (九)圖書資料室。 (十)會議室。 (十一)婦幼緊急庇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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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服務方式:受理口頭、電話、書信之諮詢及申訴服務,場所租 借,提供個案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訪視、協調及轉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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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 會局婦幼福利課課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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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置社工督導一人,社會工作員若干,行政人員一人及生活輔導 員若干,分別由本府社會局婦幼福利課相關人員兼任,不足部份以臨 時人員進用。(如人力架構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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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話及晤談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 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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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每半年邀集相關單位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主席由中心主任擔任之。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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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中心個案管理工作及服務方案,得委託以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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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依預算編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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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中心處理申訴案件及涉及個人隱私之諮詢服務,對申請人身份採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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