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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充實社區經濟來源,健全社區發展組織,期能負起社區成果 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以提昇社區居 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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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社區發展綱要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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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籌措: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定為每社區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為原則,社區居 民配合款至少十萬元,不足部份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三 十五萬元、鄉(鎮、市)公所補助五萬元。 (二)本府、鄉(鎮、市)公所為輔導社區設置生產建設基金,應視年度 預算財源編列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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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各社區生產建設基金配合款籌足後,應存入銀行,取得存款證明書 ,檢附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計畫及所轄鄉(鎮、市)公所同意配 合補助辦理文件,送本府核定。 (二)每年申請時間為當年度三月一日起至九月底為止。 (三)申請補助社區數超逾預算時,由本府就各社區所提設置、管理、運 用計畫予以評比,簽請縣長核定後補助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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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及運用 (一)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籌募後應開立專戶,並委由社區發展協會負責管 理。 (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作更有利的投資,孳息或 收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 服務等工作。 (三)社區發展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其孳息時,須納入年度預算,並依「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辦理,動用基金辦理投資時,並層報本府 核准始得為之,並負責監督。 (四)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享,僅為協會會員的活動 不得動用。 (五)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鄉(鎮、市)公所備查 ,鄉(鎮、市)公所應每三個月檢查乙次,本府每六個月檢查乙次 ,並得隨時抽查。 (六)社區發展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鄉(鎮、市)公所代管 或鄉(鎮、市)公所指定委託之機關負責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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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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