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特
設臺東縣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配合政策指示研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四)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成員由下列單位(機關)主 管 (首長)兼任: (一)秘書長 (二)財政處 (三)主計處 (四)計畫處 (五)地政處 (六)建設處 (七)觀光旅遊處 (八)民政處 (九)原住民族行政處 (十)環保局 (十一)衛生局 (十二)社會處 (十三)教育處 (十四)文化處 (十五)農業處 (十六)行政處 (十七)人事處 (十八) 稅務局 (十九)其他相關單位
|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協助召集人綜理
業務。
|
|
五、本委員會秘書業務由本府財政處負責,相關事務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
管單位負責,並得依個案需要,邀請本府有關單位人員參與會議提供
意見。
|
|
六、本委員會之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專家、學者得依相關規 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及住宿費。
|
|
七、本委員會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 集人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指定副召集人或小組委員一人代理之。
|
|
八、本小組為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並得邀請 相關機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
|
九、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之報告及協調事項,得由本府暨所屬 一級機關之目的事業主辦機關(單位)提報縣務會議,該會之主席裁 示視同本會之會議決議。
|
|
十、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陳首長核定,以本府名義行之;其涉及行政院權 責者,報請行政院核定。
|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財政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