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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宗教團體健全發展,特設臺東縣 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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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解決宗教爭議案件。 (二)維護宗教信仰自由及平等互惠。 (三)提供宗教諮詢意見,作為本府施政參酌。 (四)其他有關宗教事項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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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由副縣長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 員聘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一)宗教團體之代表。 (二)對宗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其他有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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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幹事一至二人,由民 政局派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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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召集人擔任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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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開會時,出席委員與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自 行迴避者,由主席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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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與討論議案有關之機關或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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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 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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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於開會 出席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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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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