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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展本縣原住民行政事務及協調 有關機關(構)共策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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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東縣政府原住民行政事務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有關原住民重要工作計畫、重大事務或活動及法案規章訂定之諮詢 。 (二)有關原住民事務執行遇有重大困難問題之研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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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原 住民籍委員不得低於總額二分之一,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任期 二年: (一)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二)專家學者。 (三)原住民籍民意代表。 (四)熱心原住民事務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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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局長兼任。幹事二至四人 ,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負責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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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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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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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議決事項請本府送交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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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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