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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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加強公教人員會館(以下簡稱本會館)之經營管理,特
依據台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公教人員會館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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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館之經營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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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館設業務部及餐飲部,業務部自行經營,餐飲部得視實際情形招 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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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館之會計年度自元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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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館於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下年度經營計劃,並於年度結束 一個月內提出經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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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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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館業務,由下列人員負責辦理。
(一)經理一人,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秉承縣長之指揮監督兼受
民政處處長之指導負責經營與管理。
(二)約僱人員〈服務員〉若干人,承經理之命,從事服務與指定應辦工
作。
(三)臨時雇員若干人,承經理之命負責房務整理及內外環境維護等工作
。
(四)會計一人,由經理遴薦適當人員,循本府主計系統指派任命並受主
計處處長之監督辦理會計之事宜。
(五)本會館每三個月召開業務會議一次,全體員工均須參加由經理主持
之,以檢討及協調經營管理得失與業務發展事宜。業務會議應報請
縣府派員列席指導,如有必要由經理隨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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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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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館為提高營業收益,應講求經濟效率,加強服務,以廣招徠旅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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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館業務部現有套房共八十八間,住宿按日酌收住宿費及清潔服
務費,前項住宿 費及清潔服務費得視實際情形隨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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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館接受旅客訂房後旅客入住前,收取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定金。
旅客解約時,得要求本會館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 14 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會館退還
已付定金 100%。
(二)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 10 至 13 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會館
退還已付定金70%。
(三)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會館退還
已付定金 50 %。
(四)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會館退
還已付定金40%。
(五)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會館退還
已付定金30%。
(六)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本會館退還已付
定金20%。
(七)旅客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本會館得不退
還已付全部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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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館收費,除收取住宿費(含清潔費、營業稅)外,不得另收其他
小 費。
前項所有收費應經會計人員登帳,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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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館為旅客之方便,應督促餐飲部之承租商供應價廉物美之餐飲 ,其種類與價格,應於價目表明定之,任由旅客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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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館業務部除訂有公教人員住宿注意事項外,悉依台灣省旅館業 管理規則辦理,逐日填造旅客住宿登記表,報請本地主管警察機關 備查外,一份為收入憑證,另一份則留存本會館,按日順序裝訂成 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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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館應置備下列表單,以利營運作業。
(一)旅客名單。
(二)明細清單作為個人旅客費用明細結帳用。
(三)團體明細清單作為團體旅客費用明細結帳用。
(四)墊款單作為代墊旅客之餐點費、電話費,或其他墊款結帳之依據
。
(五)各種明細清單墊款單銷號表作為明細清單、團體明細清單、墊款
之第二、三聯銷號用,以便查考,並防止結帳之遺漏。
(六)值班報告表。
前項明細清單、團體明細清單、墊款單均採三聯式印刷,同時排印
號碼,第一聯淺紅色,與統一發票一併交旅客,第二聯淺綠色,代
替收款傳票,第三聯白色報核銷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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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館為提昇經營績效,視實際需要調整房價如當年度預算書房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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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管理 |
【1】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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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館之管理範圍與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庶務管理—文書檔案、環境佈置、清潔防護。
(二)財產管理—登記、增置、經管、養護、減損事項。
(三)物品料管理—採購、保管、登記事項。
(四)出納管理—收入、支付、保管、帳表事項。
(五)會計管理—基金預、決算、審核業務、製作會計報告、登載會計簿
籍等事項。
(六)電話管理—電話費查核核銷。
(七)人事管理—聘(僱)用、解聘(僱)、分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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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管理之權責應分工負責,並訂定工作說明書實施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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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庶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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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文件之收發,應設置登記簿,私人函件涉及本會館者應由當事人正 式提出,作為文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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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文書處理完畢,應歸入檔案:
檔案保存期限,依照下列規定:
(一)凡可為將來之引證者永久保存之。
(二)凡可備參考,而無永久保存之必要者,保存五年。
(三)凡係例行文件,無關重要者,保存二年。
(四)凡無保存價值之文件,得不列入檔案保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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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客房、餐廳等之佈置,應力求整潔,裝飾要美觀大方,新穎而有 舒適感,區域內之庭院,隙地不論廣狹,均應設計佈置種植花木, 或種草皮,並經常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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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會館房間內外,應每日打掃乾淨,經常保持清潔外,每月應大掃 除一次,所有桌椅、床、地板、門窗、牆壁、天花板、廚櫃、玻璃 等均應洗擦,庭院、隙地、大門、通路、走廊、水溝等須疏通整理 ,餐廳、廚房、廁所、浴室悉加沖洗,並噴灑消毒藥水,各項寢具 、炊具、餐器等均洗滌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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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防火、防颱、防盜、防震、防蟲、防腐等措施,應依規定置備,並 嚴加防範,防止發生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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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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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所稱財產包括不動產全部,應分別詳細登錄,責成保管,如有損毀 、缺失,經管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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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各項財產應按其資料、性能、構造、用途及其他各項因素,分別依 規定評定其使用年限,並應評定其折舊及殘餘價值,以利財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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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財產及物品之購置營繕及其變賣之事宜,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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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財產應依財產之類別及會計科目予以分類編號,並按照分類編號粘 貼標籤,妥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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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已無用途之保舊財產,不得任意擱置經核准後,應隨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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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所遭受重大損失,應向保險機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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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財產之經管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因保管良好,使超過使用年限之財產未曾損壞,仍能有效使用, 而有確切事實,足資證明者。 (二)對無用途之廢舊材料,能作充份適當利用有重大之績效者。 (三)遇有災害侵襲,而能預作周全防範措施,使財產無損失者。 (四)遇有特別事項,而能防範無損者。 前項獎勵得予報准後發給獎品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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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財產經管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未盡善良保管之責或由於過失,致遭
受損害或未逾規定使用年限,即告損壞者,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損壞之財物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率者,應責令負擔一
切修復費用。
(二)損壞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應責令賠償。
(三)賠償之價格,應依損壞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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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財產經管人員,遺失或毀壞其所保管之財產時,除因災害不可抗力 ,經查證屬實外,應責令賠償相同財產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產可以 賠償時,得應照前條第三款之規定辦理。但因災害不可抗力損壞之 財產,應依照規定期間內報請稅捐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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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品(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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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其區分如下: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辦公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
者。
(二)非消耗性物品係指文具、器皿、零星雜器及工具等,其使用期限
不及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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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各項物品(料)之驗收,應由請購者根據估價單發票,合約樣品及 有關單據憑證驗收。 物品(料)之驗收,應立即辦理,不得稽延,未經驗收不得撥用, 經辦採購人員於驗收時,如發現數量、規格不符或有損壞,應即通 知承辦廠商照合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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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物品(料)之保管,應設冊逐一登記,以集中為原則,並應妥慎儲 存,以防腐蝕,保管物品應分類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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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專供公用之物品(料)非因公務不得使用,非其職務需要之物品( 料)不得領用,物品(料)之領用,應根據物品(料)領用單辦理 ,規定有使用期限之物品其再次領用,應以繳還舊品換新品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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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採購物品,應釐訂一定規格,以資劃一,並應填具請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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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採購物品,應根據消耗情形,擬定最低存量,估定實際需要量集中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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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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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現金票據價證券之收付,轉移登記及保管,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 辦理,並應盡速完成,不得稽延。 事前未經編製會計憑證之收入,除填具收款收據外,並應通知會計 補編憑證入帳。 應付緊急事項之支出,得根據業已奉准並經會計審核之文件或原始 憑證執行支付,事後應將有關案件送會計補編憑證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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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本會館應在本地公營金融單位或郵局開設專戶依法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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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出納得參酌實際需要,簽准週轉金數額,備作各項緊急及必要之支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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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出納於執行收付後,應隨時登入現金出納簿不得稽延外,並根據現 金出納簿之記載編報現金日報表及收支日報表,其現金結存日報表 ,應先送請會計核對入帳後,再彙送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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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出納應將當日營業收入在次日十二時以前解繳銀行,並於每月五日 前將上月份營業盈餘,匯解縣府公共造產基金帳戶辦理收支轉帳, 並作銀行往來調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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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會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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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本會館會計事務包括會計報告、會計簿籍、會計科目、會計憑證與 處理程序,悉依公共造產會計制度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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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會計處理除經常性收支,如屬資本性收支,應會同縣府處理,惟仍 應列入帳簿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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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會計應經常彙集內部資料,並搜集外界資料,隨時統計分析,比較 經營情形與經營趨向,提供經理作為研究,改善發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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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財產、物品、庫存現金、週轉金、有價證券,應隨時盤點,如有盤 盈或盤虧,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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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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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本會館員工區分如次:
(一)約聘人員—經理。
(二)約僱人員—會計員、服務員。
(三)臨時雇員—房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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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本會館員工須具下列各項資格:
(一)須有擔任工作之專業技能者。
(二)身體健康、思想純正,能刻苦耐勞,無不良嗜好者。
(三)學歷:經理、會計員、服務員、技工須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與
擬任工作性質三年以上經驗者廚師、助手、服務員、雜工須國小以
上畢業或具與擬任工作性質一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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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經理、服務員、技工、工友、廚師、副廚師、司機等之約聘僱均在
本會館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範圍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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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約聘僱人員及臨時雇員應參加實習一個月,實習期滿經考核合格者
,簽訂僱用契約書僱用。實習期間發給基本工資。約聘僱期間為一
年,約聘(僱)人員之報酬,依據行政院頒「約聘僱人員比照分類
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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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僱用人員僱用辦法規定辦理。 臨時人員之僱用依據臺東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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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本會館員工須每日在指定地點簽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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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約聘僱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臨 時人員依「臺東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請假與休假規定辦理。 前項假期,應以契約有效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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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會館員工未申請給假而停工者,以曠職(工)論,連續曠職(工) 三日或年累積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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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本會館之員工得發給制服,勤務時必須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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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本會館員工一律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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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本會館員工工作努力者,得發給獎品或獎金,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
者,得隨時解(聘)僱。
(一)凡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發給獎品或獎金。
1 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本會館效益增進者。
2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本會館免遭損害者。
3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4 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者,得予解(聘)僱,並依法究辦:
1 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2 違反本會館各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3 煽動是非或侮辱、威脅主管者。
4 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5 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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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為提升本會館服務品質,激勵員工士氣,得發服務費,發放要點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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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員工解(聘)僱或辭職後,除因病或重大事故者,應委託適當人員 辦理外,必須親自將保管公務逐件點交清楚方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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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本會館經理、會計員、服務員、房務員年滿六十五 歲不再續約(
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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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本會館員工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規 之規定,但在僱用期間病故或因公重傷或死亡者,得依左列規定酌 給撫慰金。 (一)病故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因公重傷或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之核發應由經理簽請縣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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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電話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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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本會館設電話總機,總機置接線員一人,負責電話登記,接線掛號 ,並通知櫃台收費之責。 前項接線員,由經理視情形,就約僱人員中指派或輪值本會館櫃台 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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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旅客叫接電話,應親切迅速辦理,如屬接掛電話,並應通話完畢後
,查詢電信局,問清電話費後即行收取費用,或填寫墊單,經旅客
簽認作為結帳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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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公務上須接掛電話必須先填電話請示單經經理核准後,始得接掛。
凡未經批准,擅自通話,其電話費概由私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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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每月依據電信公司之通知繳電話費時,須詳細核對,如有漏收電
話費,其漏收之金額,悉由接線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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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餐廳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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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廚房、餐廳內,應保持清潔,廚灶、廚具、地板時常要刷洗,油垢 亦應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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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廚房、餐廳應安放滅火器,並經常作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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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廚房工作人員衣著整齊,並應定期體檢,身體狀況不好,有傳染病 或皮膚病者均不宜參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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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廚房、餐廳內不可有垃圾存留,室內無蒼蠅、蟑螂、老鼠、螞蟻等 侵擾,並嚴禁將貓、狗家禽帶進廚房、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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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本須知涉及旅館管理、人事管理、庶務管理、會計管理、公產管理 等業務時,知會 各該主管機關以求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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