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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定期查核、評鑑及獎勵殯葬設施及殯
葬服務業,以提升殯葬服務品質,特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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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縣轄內依法設置之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 (骸)存放設施及依法申請設立許可(備查)之殯葬禮儀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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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辦理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之查核、評鑑、獎勵,應邀集有關 單位、團體組成查核、評鑑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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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殯葬設施之查核事項如下: (一)設置許可、建照(使用)執照等相關文件。 (二)結構體之定期安全檢查等文件。 (三)安全消防設施。 (四)聯外交通。 (五)污水及噪音處理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設置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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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殯葬設施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建築物及其設施。 (三)服務內容及品質。 (四)改進及創新措施。 (五)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六)其他經查核、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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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殯葬禮儀服務業之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商品、相關證照、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是否公開陳列。 (三)提供服務之書面契約是否合宜。 (四)服務品質及創新措施。 (五)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之事項。前項及本項所定評鑑項目之內容、配 分,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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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八十五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者。前項結果應通知受評鑑者,並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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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得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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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結果列為丙等者,應依據評鑑結果之改善項目,於通知達到之次 日起三個月內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報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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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聘查核、評鑑小組成員,辦理現場查核、評鑑及召開審查會議期間 ,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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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