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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規定各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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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戶籍登記後,依下列規定辦理通報:
(一)按月將死亡清冊副本一份彙送當地衛生所及鄉(鎮、市)公所。
(二)按月應將門牌編釘清冊、統號變更(更正)及更改姓名名冊通報臺
東縣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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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應設簿登記(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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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政事務所接到通報時,應逐件立簿登記,並註明收件時間,迅速分
送有關人員簽收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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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戶政事務所平時應加強抽查收發通報案件,如發現逾期、漏送或遺失
通報者,應查明責任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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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通報績效每年檢討一次,如無逾期、漏送或遺失
通報者,承辦人及相關主管人員應依規定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