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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便利民眾申領及閱覽戶籍資料,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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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戶籍謄本之種類如下:
(一)以現行保管之區分:
1.現行戶籍謄本:即現行戶籍登記資料之謄本。
2.除戶戶籍謄本:因戶長異動(變更)或換簿所產生之戶籍資料。
3.日據時期調查簿謄本:即日據時期設有戶籍者,其戶口調查簿頁
之謄本。
(二)以申請交付之範圍分:
1.全部謄本,即戶內全部現住及非現住戶籍人口之戶籍謄本。
2.部分謄本,即戶內部分現住或非現住戶籍人口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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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戶籍資料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繳驗證明文件:
(一)當事人親自申領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未
成年人且尚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由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申領
,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二)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者,應繳驗下列證明文件:
1.與當事人有契約或債權關係者,應繳驗有契約未履行或有債務未
清償之證明文件。
2.與當事人同為公司行號股東或合夥人者,應繳驗有執行職務必要
之證明文件。
3.與當事人為訴訟之對造人,應繳驗有關之訴訟文書。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戶長與戶內人口(不含寄居人口)。
5.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者,應提憑足資證明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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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他人申領戶籍謄本,得填妥委託書,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他
人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並
於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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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約申領戶籍謄本,得以電話或網路為之;並於約定時間內至戶政事
務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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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信申領戶籍資料,得以信函說明申請人住址姓名、被申請者住址姓
名、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及份數、申請人通訊地址,並在署名處簽章
,以代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反面影本
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加蓋申請人印章,連同規費(小額匯票)及
書妥收件人通訊地址姓名、貼足掛號郵資之信封,以掛號寄送戶政事
務所以速件處理。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人者,必須在信函中說利
害關係之具體事實並附送其證明文件或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字
樣加蓋申請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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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眾申請戶籍資料,得請求省略「全戶動態」記事或戶內人口「全部
或部分」個人記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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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委託國內親友申請戶籍謄本。委託書、利害關
係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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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戶籍謄本,所提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應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其規費可用郵寄,戶政事務所則依規定核處逕
復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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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繳納規費:依內政部頒訂之「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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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託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
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為確認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例如可調閱檔存申請
書核對委託人筆跡、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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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
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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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民眾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