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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三款。 二、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三、軍管區司令部頒「後備軍人資料清查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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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確實掌握年度內依法離營事故人員資料,使各級後備管理機關能適 時完成納管,並即時追縱,消除歷年發生之各種事故,以確保資料新 穎正確,發揮動員潛力,支援作戰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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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清查對象: 一、現役軍人依法退伍、停役,離營人員報到列管之清查。 二、應征召集服現役軍人,逾期未能離營或未按時歸鄉報到列管原因之清 查。 三、納入歷年管制之失蹤、行方不明、入監等。 四、後備軍人異動管理相關資料之更正與異動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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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清查方式: 本府會同團管部,對管制之行方不明、入監、失蹤等資料,每半年( 五月、十一月)對各鄉鎮市實施乙次核對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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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權責區分: 一、縣政府: (一)督導轄內各鄉鎮市公所執行後備軍人列管與異動資料通報管制作業 。 (二)會同團管部對所轄單位實施業務訪查,並評定績效。 二、鄉(鎮市)公所: (一)執行後備軍人歸鄉納管作業之內部清查。 (二)對後備軍人「查尋人口」、「入監」等事故新增撤銷之登錄與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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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清查實施: 一、內部清查:分別由鄉(鎮、市)公所兵役課、縣(市)政府兵役局及 後備軍人管理各權責機關主管單位(中、少將及為軍管部後管處、上 校級(含)以下官、士、兵為團管部後管科、動員科),於每月二十 至二十五日針對上月份已獲得之離營資料、報到列管資料及異動事故 ,分別實施內部清查。 二、相互核對:團管部於年度內之五月、十一月對管制之行方不明、失蹤 等事故人員資料與役政單位實施清查核對;入監事故人員資料與役政 單位清查核對,以上核對結果如有不符,應即時查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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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作業要領: 一、內部清查:鄉(鎮、市)公所:應依「現役轉備役離營名冊」、「零 星離營人員」、 「不能離營名冊」、「報到列管紀錄」,實施內部 清查。清查要領如后: (一)對已離營歸鄉報到人員,在梯次交接名冊上有無加蓋「已報到」章 戳(名冊應註明實 際報到日期)。 (二)對不能離營名冊內註記之在營事故人員,是否將不能離營原因,註 記梯次交接名冊備 考欄內。 (三)對逾期未報到人員,有吳造具「後備軍人離營歸鄉逾期未報到人員 名冊」連同摧辦報 到通知書回執聯,報請團管部移送法辦,並報 縣政府備查。 (四)對轉入報到人員,有無通報原徵集縣(市)、鄉(鎮、市、區)公 所及團管部,並增列於相關梯次交接名冊內。 (五)對轉出報到人員,有無在現役轉備役離營名冊內劃線刪除,其梯次 交接名冊填註受理報到之縣、市、鄉、鎮、市、區及 日期。 (六)每月離營歸鄉人員清查完畢後,有無完成「離營狀況分析統計表」 及事故追處名冊各 三份,一份自存,另二份於次月五日前呈報縣 政府、副送團管部(格式如附件一、 二、三、四)。 (七)各類離營人員名冊,有無按月裝訂(以離營日期為準),並 將「 後備軍人離營歸鄉 逾期未報到人員名冊」、「摧辦報到通知書」 回執影本及其它有關事故資料,裝訂於名冊後備查。 二、相互核對:團管部對列管之事故人員(行方不明、入監、失蹤),應 於年度之五月、十一月與鄉(鎮、市)公所排訂日程,分別實施事故 人員管制核對,不符部份,應函請警察單位實施覆查即時處理;惟依 警政署 修正查尋人口查尋注意事項中,將「失蹤」、「行方 不明」案件,自年月日起,統稱「查尋人口」,屆時事故管制 ,本部將再行簡化為「查尋人口」、「入監」等兩項。 三、業務訪查: (一)每年四月由團管部協調縣政府之役政單位會銜,共同編組及排訂日 期,對所轄鄉(鎮、市)公所實施檢查與績效評比,檢查日期於五 月實施前分別呈報軍、師管部及省政府管制督導。 (二)檢查項目以各單位內部清查、相互核對、事故處理、協調配合及追 查後備軍人歷年行方不明(失蹤)、入監等執行情形為重點,由團 管部會同役政檢查人員共同評核。 (三)轄內各鄉(鎮、市)役政單位全部實施完畢後,團管部應於二十日 內會銜發佈檢查成績、優缺點及改進意見,並副呈軍、師管部核備 。 (四)年度清查成果統計表,統由團管部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呈報師管部 ,副知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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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績效評比:一般績優鄉(鎮、市)公所績效,由團管部會同縣政府役 政單位主管就業務訪查所見,共同評定,各取最優一至三名,十六個 鄉鎮取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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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其他: 一、本項作業業務協調電話: (一)縣政府兵役局(○八九)三三五六九六,張麗娜小姐。 (二)團管部後管科(○八九)二三一八八七,林中復先生。 二、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依需要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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