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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之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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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生 活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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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助對象 指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 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 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夫死亡或失蹤者。 (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三)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 費用者。 (四)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 月內者。 (五)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子女未 能就業者。 (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以上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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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申請程序及要件 (一)緊急生活扶助 (二)子女生活津貼 (三)傷病醫療補助 (四)兒童托育津貼 (五)法律訴訟補助 (六)子女教育補助(教育局) (七)創業貸款補助(社會局勞工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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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費用請領 (一)由接受補助者(申請人)地方主管機關(即縣府)請領,本府於每 月二十五日前審核造冊撥款。 (二)有關未滿六歲子女傷病醫療補助部分,由各特約醫療院所,於每月 二十五日前檢送領據及印領清冊,送府以憑撥款。 (三)印領清冊如附表九、十、十一、十二。六、本說明若有未盡事宜, 本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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