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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社會團體建全會務發展,依據督 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辨法第五條第四項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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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社會行政課),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該社團設立主要目的本府相關業務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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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成立之社團其籌備會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輔導;成立 大會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關共同派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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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團召開理事、監事、理監事聯席會議時原則上不派員列席,但社團 基於業務上需要請求時,由主管機關依請求事項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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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團召開會員大會於上班時間內辦理者,其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均應派員列席。 會員大會於上班時間外召開者,該次大會有辦理改選其主管機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派員列席。無辦理改選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 會議內容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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