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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申請農舍以一戶一農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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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民申請核發「確無現有農舍」之證明,應依規定檢具其住所距離十 公里範圍內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之所有耕地之土地及房屋清 冊,及有無現有農舍之資料並附具切結書(敘明如有虛偽申報願自行 無償拆除)向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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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之耕地得合併申請建築農舍,並以十公 里範圍內為限。但同一行政轄區內之耕地超過十公里範圍得合併提出 申請,提供合併之耕地,應於法定空地套繪上詳為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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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建築農舍,以其農舍座落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地區,分 別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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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注意事項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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