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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運用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 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辦理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特 訂定臺東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運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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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監督公益彩券盈餘之運用,置管理委員會,其中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十人,由社會局局長、主計室主任、財政 局局長、計畫室主任、教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專家學者及社福團 體代表四人由國立臺東大學特殊教育系孫教授世嘉、一粒麥子社福慈 善基金會呂董事長信雄、臺東家扶中心楊主任庭維、臺東縣殘障協會 曾理事長俊銘兼任,所需幕僚工作,由財政局派員兼辦。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 非本府兼任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府循預算編列程 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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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款項之收入為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其運用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並 於預算書說明欄中,以「附註」表達歲入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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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用範圍如下: (一)兒童福利事項。 (二)少年福利事項。 (三)婦女福利事項。 (四)老人福利事項。 (五)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六)緊急災難及社會救助事項。 (七)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方案。 (八)補助各社會福利單位修建、租用、購置不動產及相關設施設備。 (九)其他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事項。 前項各款分配之比率、原則及相關執行計畫,於編列預算前,由管理 委員會會議決議,並經縣長核定後編入預算。 有關本款項提撥為建築及設備之經費,每年度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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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財政局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季報表公布於本府網站,每年 應邀請社會福利團體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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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款項補助之單位,應將執行結果及效益報由管理委員會查核, 如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逾期未執行時,應主動繳回撥用經費,未繳回 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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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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