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以下 簡稱中輟學生)之復學鑑定、輔導就讀及輔導事宜,特設「臺東縣中 途輟學學生復學鑑定輔導就讀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中輟學生復學鑑定、輔導就讀與輔導年度計畫。 (二)審議各校陳報中輟學生復學鑑定、輔導就讀、輔導事宜。 (三)其他有關中輟學生復學鑑定、輔導就讀與輔導工作事項。 |
|
三、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人,由本府社政、警政、原住民行政等主管機關主管人 員或科長級以上人員兼任。 (二)學者專家或學校代表二至七人。 (三)少年法庭法官、觀護人或民間團體代表二至三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科長兼任,所需工作 人員由執行秘書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
|
五、本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 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及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