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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 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設置「臺東縣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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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由消保官辦公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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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指派擔任,並由下列各單位(機關)副主 管(專員、技正、主任督學、副主任)擔任聯絡員。 (一)民政局 (二)財政局 (三)工務局 (四)城鄉發展局 (五)教育局 (六)農業局 (七)社會局 (八)地政局 (九)旅遊局 (十)行政室 (十一)計畫室 (十二)政風室 (十三)文化局 (十四)原住民行政局 (十五)本縣衛生局 (十六)本縣警察局 (十七)本縣環保局 (十八)本縣稅捐稽徵處 (十九)本縣消防局 (二十)本縣動物疾病防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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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辦理事項如下: (一)諮詢服務: 1.受理消費者洽詢事項。 2.解答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 (二)教育宣導: 1.蒐集並充實各種消費者所需之消費者資訊,以提供消費者參考運 用。 2.宣導正確消費觀念。 3.推廣消費者保護教育。 4.協調相關之機關、團體辦理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教育宣導活 動。 (三)申訴: 1.設立申訴專線。 2.受理消費者消費申訴事件,依規定編號錄案列管,並視案件及業 務性質移送主管機關 協調、聯繫企業經營,妥適處理消費者申 訴事件。 (四)其它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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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所受理之申訴案件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本中心接獲申訴案件後,對於顯非屬消費爭議之申訴案件或顯非屬 本機主管業務範圍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錄案後逕行移送各該主管 機關,並副知申訴人。 (二)本中心所受理之申訴案件,應予編號列管,逾限則由計畫室稽催至 結案止。 (三)所受理之申訴案件由本中心主任視案件及業務性質批交主辦單位處 理。 (四)申訴案件如涉及兩個以上主管單位時,應同時分送各主辦單位處理 ,並由本中心主任指定主、協辦單位,處理結果由主辦單位彙復申 訴人及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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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中心除設置工作記錄簿按日記載為消費者服務情形外,並置服務成 果統計表,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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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遴聘義工若干人,辦理是項業務,其經費除由縣預算支應外應 爭取上級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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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所需書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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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處理要點」及其它相關法令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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