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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善用社會人力資源,協助為民服務工 作,徵求具服務熱忱且熱心公益之人士,協助本府積極推展客家文化 、藝術、語言、教育等為民服務、施政宣導工作,擴大服務層面並紓 解服務人力之不足,特依志願服務法第 1 條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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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志工服務區域臺東縣客家文化園區及本府指定之其他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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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志工之召募、甄選、訓練、獎勵方式如下: (一)志工召募方式:由本府民政處就客家文化園區及本府指定之其他地 點,就所需志工人力適時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並 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但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 ,應與其簽訂服務協議。 (二)志工召募對象:凡通曉客語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之本府暨所屬機關 學校退休員工、現職人員之眷屬、家庭主婦及具高度服務熱誠之客 屬鄉親,擇優組成志願服務隊,名額視需要決定之。 (三)志工甄選方式:由申請人填具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附表一),送 交本府民政處,就熟諳為民服務流程、表達能力強、品德禮貌較優 及具高度服務熱忱者,擇優遴選,報請單位 主管核定後任用之。 (四)志工訓練、管理方式: 1.志工應參加服務單位安排之志工基礎教育訓練(共計十二小時) 及專業教育訓練,以充實服務知能,並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 2.對於完成教育訓練之志工,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 工使用、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違者,服務紀錄不 予採計。 3.服務單位應設置志工資料卡(附表二)、請假單(附表三)、服 務記錄表(附表四)、平時考核紀錄表(附表五之一)、獎懲評 議表(附表五之二)等,以建立完整基本資料,並由各服務單位 指派一人擔任志工輔導員,負責工作之安排、輔導、聯繫暨負責 志工之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服務態度、服務項目、優良事蹟 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4.志工聘任,採三年一聘,由本府頒發聘書聘用,各用人單位按服 務志工之「志願服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確實考評,並依「年 度志願服務人員獎懲評議表」審慎嚴謹、公正客觀的評鑑考核, 考評結果為甲等(八十分以上)或乙等者(七十分以上,不滿八 十分)予以續聘;另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或丁等者( 不滿六十分),詳實敘明不適任具體事實,不予續聘。 (五)志工之獎勵: 1.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服 務單位申請認證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附表六) 。 2.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3.志工從事為民服務工作,時數達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 效證明書者,服務單位應協助其向本府社會局辦理公開獎勵作業 之申請(附表七)。 4.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 應檢附志願服務記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服 務單位受理後,經業務相關承辦人等覈實審查後,發給志願服務 績效證明書。 (六)志工之考核: 1.服務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並就服務績效特優者,頒 發獎品(牌、狀)公開表揚,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 並註銷證號。 2.志工依服務單位之指示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者,由服務單位負責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賠償之服務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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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服務範籌如下: (一)園區導覽接待、諮詢及解說。 (二)協助辦理客家藝文活動及資料之蒐集整理。 (三)協助政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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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服務守則如下: (一)志工於參與服務工作時,應服從本府志工輔導員及志工服務團隊幹 部之指導,並按時簽到、退。 (二)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如有請假之需,須事先辦理 ,如有緊急情況,須向志工服務團隊幹部或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請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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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服務時間及服務方式如下: (一)服務時間原則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 ,以上、下午分次輪值方式為之。另於各項辦理大型藝文活動及其 他業務較繁忙期間,得增加志工人數或洽商志工延長服務時間。 (二)經排定之輪值人員請假,應事先自行覓妥代理人(限本府所屬之服 務志工),並通知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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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任: (一)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影響本府聲譽或為不當行為致民眾權益 受損者,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規勸、警告或停止其服務工作。 (二)利用服務場地賺取不當利益,經查證屬實者,或假借本府名義,滋 生不良後果者。 (三)無故未按時出勤達五次以上,影響服務績效者。 (四)依第三點第四款第四目評鑑結果而不予續聘者,收回志工服務證; 於年度中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者,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服務單位 提出申請備查後,除志工服務證外,志工團體保險保險證及聘書一 併收回,由服務單位自行統籌保管,並將異動人員名單通報本府民 政處客家事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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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提供適當之環境,俾利從事服務工作。 (二)義務: 1.遵守服務單位訂定之服務守則及規定。 2.參與服務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3.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4.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 ,應保守秘密。 5.妥善保管、運用服務單位所提供之資源,並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 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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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之待遇及福利如下: (一)原則上為志願性無給職,於本府經費許可,得按實際到勤紀錄,發 給每人每日餐點補貼代金新台幣八十元,由服務單位志工輔導員於 次月五日前造冊核發。 (二)本府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三)本府得於經費許可範圍內舉辦志工聯誼活動。 (四)志工得參加本府各項社團活動。 (五)志工及其眷屬得自費參加本府舉辦之自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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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服務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本府民政處客家 事務科,以作為服務績效考核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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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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