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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運用電子民意信箱,受理民眾以網際網路建議、陳情或申訴案件(以 下簡稱電子陳情案件),處理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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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處理電子陳情案件,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悉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府訂頒「人 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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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應由首長指派專人負責,並由研考單位列管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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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建置電子民意信箱系統,應遵守相關網路使用規範及有關法令 規章,並依發信人意願決定是否公開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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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電子陳情案件如屬檢舉、控訴性質,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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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內容為一般性資訊或具時效性之事項,各受理機關應迅速聯繫權責 機關查明後,上網答復。 (二)內容複雜或涉及數機關(單位)者,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陳 情當事人共同研商協調解決;如有必要,應派員實地查訪瞭解,再 將處理結果上網答復。 (三)民眾之陳情書、縣政興革建議、施政諮詢及取公開之縣政資料等, 由主管權責機關(單位)答覆之;內容為具建設性之批評意見,各 受理機關(單位)除上網簡覆答謝,並彙陳首長(主管)核閱。 (四)內容涉及私權事項非行政機關之權責者,應上網婉轉勸導陳情人逕 向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協調解決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五)商業或政治性廣告信函、不具建設性之批評、個人情緒批評、惡意 攻訐謾罵或針對網詀內容建議之事項等,由研考單位逕行處或刪除 。 (六)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但仍需回覆陳情人: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具體函覆二次以上,經單位主管核定免予處理者。 3.已上網函覆由法院審理或移送檢察機關偵辦者。 4.其他經單位主管核定免予處理者。 (七)其他非關本府權責事項:由各相關機關(單位)視投書內容回覆民 眾,但需述明本事項屬何機關(單位)權責,並轉請該機關回覆民 眾業副知研考單位銷案。 (八)無電子郵件位址(E-mail Address)或電子郵件位址錯誤暨無連絡 地址者,仍應上網回覆妥適處理。 (九)覆文時應依分層負責人員核定後上網回覆,並應載明覆文日期、各 機關(單位)名稱、課隊別及承辦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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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子陳情案件,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個工作天,如案件複雜致無法依 限辦理者,應先行上網回覆初步辦理情形,並適時將續辦情回覆陳情 人;未能及時處理完竣或屬無法處理之案件,應訂定處理限或敘明無 法處理原因逕行上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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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處理電子陳情案件,列入公文處理成績統計,定期辦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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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處理子民意信箱收受、答復陳情申訴案件相關資料,均應歸檔 並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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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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