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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迅速確實辦理人民申 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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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須以「案」為單元,不得分段銷號處理或先存查再以創稿辦理。 (二)表件不全時,應即詳細註明所需文件,一次通知申請人補送(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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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涉及其他機關或本府二個以上單位權責時, 須送會審查或會勘(查)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涉及二個以上機關者,應依次遞會或影印分會各權責機關審查。 (二)各機關訂定會勘(查)日,應由主辦機關通知各會勘(查)機關, 參加會勘(查)人員應簽註具體處理意見。 (三)會辦單位承辦人員無法參加時,應由其職務代理人或由其主管指定 代理人切實負責代行其職務。 (四)會勘(查)機關缺席,影響全案之處理或發生延誤情事時,會勘機 關(人員)應負積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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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申請案件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縣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 項目暨期限彙編」之期限處理並公告周知。但各機關如有依行政院或 所屬上級機關訂頒之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處理期限辦理者,依其規定 。 各機關如有增(修)訂項目或處理期限者,應依行政程序報請業務主 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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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條申請案件項目及處理期限表所列時限標準,係由隨到隨辦起至最 高處理期限止,其最高期限作為訂定預定結案日期及研考單位公文時 效管制稽催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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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限計算規定如左: (一)以「依限辦出」與「逾限辦出」為計算基準。 (二)期限起算日期除應於當日辦出者外,一律以收件之次日起算,並扣 除星期例假及國定假日,如因申請人所送表件不全、填寫錯誤等原 因、須退回補正或適用法令疑義層請核釋者,其等待補正核釋期間 得予扣除。 (三)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辦出者列為「依限辦出」。 (四)超過規定處理期限辦出者列為「逾期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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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遇申請案件突增,超過以往正常業務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承辦單位 得就該項目超量部分敘明理由,擬訂特別處理期限,專案簽陳機關首 長核准後依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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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層(級)經辦人員逾期積壓責任之議處,得比照「臺東縣政府暨所 屬各機關學校公文管制與考核獎懲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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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承辦申請案件,經數次往復簽擬時,該記錄均應保持完整附卷,以資 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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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無故積壓而影響業務或發生不當後果者,應加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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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對於非屬本身承辦而必須改分、移、退文件,應於八小時內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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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應用資訊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之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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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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