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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各國民中小學校園食品之販售( 包括自動販賣機),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以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 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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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於校園內販售食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學校行政人員並邀請家長會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 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應陳請校長及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 簡稱員生社)理事主席、經理進行核閱。自主管理檢核表建議格式 如附件一。 (二)員生社或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 法令規範,並於契約中就違規情節約定違約金,廠商違規情形並納 入續約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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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為確保校園食品販售,符合衛生及販售範圍之規定,成立縣級專 案小組及考核小組,以輔導學校落實執行;其組成如下: (一)專案小組: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召集,邀請衛生機關、教師團體代 表組成,對於校園食品販售相關規範及政策,負審查及擬定具體建 議呈縣長核示之責。 (二)考核小組:由本府業務單位會同督學、衛生機關人員,對所屬中小 學校園食品進行不定期查核,每學年抽查所轄學校數至少百分之十 ,附執行情形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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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規定之學校,經本府抽查,或民眾檢舉查證屬實者,應依獎懲機 制處理: (一)校長、員生社理事主席及經理: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 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規定處理。學校能販賣合 於規範之飲品及點心且相關管理制度運作良好者,依本府所屬教育 專業人員獎懲補充規定予以敘獎。學校於年度內查獲第一次違反規 定者,視情節給予上列人員糾正或申誡;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予以 申誡或記過。本府視其違規情節,列入學校校長年度考績及校長遴 選之參考。 (二)員生社部分:違規者由本府教育局輔導並限期改正,違規情節納入 主管機關年度考核。 (三)供貨廠商部分:查驗不合格食品應立即下架,違約部分視情節追究 民事責任並依約求償,並視違規樣態轉請各主管機關依所屬法令予 以處罰,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轉送本縣衛生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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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食品衛生、員生社社務及校園內販售商品之商品標示,應接受相 關機關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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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生社設置地點以優先設地面層為原則,並應符合建築管理及消防法 令之規定;其貨品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以發揮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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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業務檢核結果於二個月內對外公布並登載於機關網站,以督促違 規學校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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