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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規範各機關辦公設備,撙節經費 支出,並配合預算編列及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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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辦公設備,指因執行公務所需各項財產設備;本要點所稱 各機關,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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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購置辦公設備應本簡樸原則並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本縣財源狀 況為之;其原則如下: (一)檢視現有辦公設備之使用狀況,評估維護及新購之價格。 (二)採購各項辦公設備優先順序之排列。 (三)對於不堪使用之辦公設備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報廢及標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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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採購各種辦公設備,應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
備標準表」(附表)規定辦理並由主管單位分級核定,教學設備得由本
府教育處另定標準表簽請核定。
未明列預算項目或未經主管機關(單位)核定且未列在「本府暨所屬
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標準表」者,應擬定具體理由另行簽奉核准
後辦理;單項單價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應簽奉壹層核定
。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購置辦公設備標準表」得視實際需要每年檢
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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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採購辦公設備,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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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除上級政府補助或各單位捐贈經費有指定特定規格、型號之辦 公設備者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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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