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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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臺東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
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特種基金,編
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出售之盈餘款、租金及使用費之收入。
三、區段徵收土地出售之盈餘款。
四、市地重劃區出售抵費地盈餘款應撥充數。
五、裁撤留供市地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費用專戶之剩餘
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
第 4 條 |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
款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
貼補。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
收區發展建設費用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平均地權及地政資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
其餘除第九款外之各款以貸款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
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得以補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
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
第 5 條 |
本基金應設立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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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工作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
還計畫。
前項申請為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者,主管機關於核定後,通知
重劃會提供擔保,與基金存儲銀行辦理簽約。 |
第 7 條 |
本基金自撥貸款日起計息,利率比照本府各專戶存儲於各銀行之存
款利率。 |
第 8 條 |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
、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8條之1 |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由本府視基金財務狀況及業務需要,
簽奉機關首長核可,循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本基金依前項規定解繳縣庫時,得先保留本府已開辦或待開辦之區
段徵收、市地重劃開發案未來五年內所需開發費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
縣庫。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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