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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殯葬設施之安全管理,特依殯葬
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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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私立殯葬設施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完竣後,須於啟用前十五日 向本府提出申請,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影本。 (三)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四)建築及使用執照影本。 (五)設施配置圖說(名稱與數量、分布相對位置及最大容量或提供服務 區域量能)。 (六)管理方式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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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發現申請人所附資料錯誤或疏漏,應於三日內通知申請人限期抽 換或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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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完成書面資料審查後,另辦理實地檢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 共同辦理),應於符合規定並經本府公告後,使得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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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殯葬設施申請啟用檢查案件相關資料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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