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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師參與研習,增進教師專業知 能,提升教師教學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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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教師,指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校(園)
長、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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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應向本府申請核發終身進修電子護照,作為申請推薦、獎勵、甄 試或介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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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研習,指下列六類研習活動: (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師資培育機構辦理或委辦之研習活動。 (二)經本府核定之學校本位進修研習活動。 (三)經本府核定各機關團體辦理之研習活動。 (四)經教育部核定法人機構辦理之研習活動。 (五)經本府核定之線上研習、行動研究活動等。 (六)其他經本府核定之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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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習活動應具備下列三款條件,始得採計研習時數。 (一)聘有專任講師。 (二)課程表:敘明講題與具體實施時間。 (三)課程內容:具有講綱或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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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習時數採計以實際講座時間計算,每五十分鐘採計一小時,連排九 十分鐘採計二小時。 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茶敘等不採計研習時 數。 研習員兼任講師者,其研習時數扣除講課時數採計之。 曠課不核予研習時數。單次研習曠課或請假達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該 次研習不核予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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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各大學與師資培育機構所辦各種學分班或學位進修班,領有學分 證(明)書或學位證書者,不另採計其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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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習報名應於研習開始前一日於研習系統完成報名,如無法於研習日 前完成線上報名者,於研習場地可容納的人數範圍內,授權承辦研習 單位可以准予現場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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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本位進修之研習活動,以學校自行辦理為原則。 學校本位進修實施對象以教師為主,每場次出席率應達該次參加研習 教師員額十分之七,始得採計研習時數。多校合辦之研習,以校別計 算出席率。 研習期間本府將派員做不定期訪視,如查有不實情事者,該場次研習 時數不予採認,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各校應於學期結束後三週內將研習成果(含簽到簿、課程表、講綱或 講義、會議紀錄或心得、每場次成果照片至少二張),函送本府核定 研習時數。 前項成果照片內應有各場次全體學員照片、各講師照片、研習主題等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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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線上研習係指以下二類活動: (一)專書研讀。 (二)本府認可之網路線上遠距研習。 前項第二款研習活動之申請方式、書寫格式、收件時間另以注意事項 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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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動研究係指教師自發性之研究,經評審委員會評定具教育推廣價 值者屬之。 行動研究以具備一般論文之形式為原則,並應以契約授權本府不限 次數無償收錄、重製、傳播。 行動研究可隨時提交教師研習中心,每學期結束一個月內,由評審 委員會進行審查並公布結果。 評審委員會聘任委員七人,均為無給職。由辦理機關代表一人、教 師代表一人、國教輔導團資深輔導員二人、學者專家三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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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獎勵方式如下 (一)教師每學年參加研習總時數一百小時以上,且未有曠課紀錄者, 由本府核頒獎狀乙紙。 (二)教師每學期於公餘時間參加研習,達八十小時者嘉獎一次;達一 百二十小時嘉獎二次;教師於寒暑假期間研習屬之。 (三)行動研究案經評選為特優者,核發研習時數三十五小時,並核予 嘉獎二次(如係團隊合作案,至多二人核給嘉獎二次,其餘成員 每人嘉獎一次);評定為優等者,核發研習時數二十小時,並核 予嘉獎二次(如係團隊合作案,至多一人核給嘉獎二次,其餘成 員每人嘉獎一次);評定為甲等者,核發研習時數二十小時,並 核予嘉獎一次;評定為乙等者,核發研習時數十五小時。 (四)線上研習經評選為特優者,核予三十五小時研習時數;優等者核 予二十小時研習時數;甲等者,核予十五小時研習時數;乙等( 含)以下不予核時數。 以上各種獎勵可併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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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確保研習效能與品質,各類研習活動應辦理相關研習評鑑,辦理 方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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