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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教師進修、研究,特依據教師進 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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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蘭嶼中學、國民中小學、幼兒園(含國小附設
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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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條件如下: (一)教師申請進修、研究,需為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之進修學 分(位)或從事研習、專題研究活動。 (二)師範校院或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全 時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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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如下: (一)全時進修、研究: 由本府或服務學校陳報本府薦送、指派。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 1 由本府或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由教師申請,經服務學校 同意。 2 學校審核前款申請,應考量教學需求、教師在校服務年資、績效 等因素,訂定客觀審核標準,經校務會議決定後實施之。 3 每學年度各校核定教師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新增名額,不 得超過該校校長、教師合計編制員額百分之五。員額未滿二十人 之學校,其名額為一人。 4 校(園)長、兼任行政工作之教師於寒暑假進修、研究者,屬部 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其名額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惟學校應 考量人員調配狀況核定之。 5 每學年度學校核定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人員名冊應陳報本 府核備。 (三)公餘進修、研究: 1 由服務學校薦送、指派或由教師申請,經服務學校同意。 2 本要點所稱公餘進修、研究,係指利用寒暑假、夜間、假日從事 進修、研究。 3 校長參加公餘進修、研究,應事先報經本府同意。 (四)留職停薪進修、研究: 由教師申請,經服務學校同意陳報本府核定。 (五)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而擅自利用上班時間從事進修、研究者,由學校 及本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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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方式如下: (一)(刪除)。 (二)進修研究成績列為校長、主任遴選之資積評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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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修、研究期限如下: (一)全時進修、研究之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以上者,應予 留職停薪。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者,每週核予公假八小時,惟學校教學或 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且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三)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之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二年。如須延長,應由指 導教授出具證明,徵得服務學校同意,報經本府核准,至多以一年 為限。 (四)申請全時、部分辦公時間或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期間不得申請 變更,亦不得分段申請。惟全時進修、研究人員,如確因學校教學 或業務所需,報經本府核准後,得改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留職停 薪進修者,如經原服務學校同意其兼課或兼職,亦須符合兼課及兼 職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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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進修、研究人員義務如下: (一)參加在職進修者,應於申請時填具進修保證書,保證履行於本縣所 屬學校服務之義務。 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 停薪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時間 。 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應依規 定返校處理。 (二)(刪除) (三)參加進修取得學位後,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前,不得再申請進修。 但因教學或業務需要,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 同意再進修者,應填具保證書,俟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 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四)留職停薪進修者申請復職時,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 完成進修前一個月辦理,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 關法令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