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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養失學國民具聽、說、寫、算能力 ,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特依據補習教育法及國民教 育法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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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 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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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視實際需要於每一鄉(鎮、市)設立一所以上國小補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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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 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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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該國民小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置行政人
員及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之,其編組員額、教師授課鐘點
費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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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 驗,或憑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 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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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小補校之招生,應報請本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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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小補校每班級學生人數以十五人至三十五人為限,山地、離島及偏 遠地區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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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財政有困難時,應向教育 部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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