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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當前教育發展需要,期使未受國 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接受完整國民教育之機會,特依補習教育 法及國民教育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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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簡稱國中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
長兼任,綜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組長、人事、主計、幹事、教師
,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為原則,其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如附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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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中補校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擔任。由原校教師兼任者,國中 與補校兼代課每週合計以九小時為限;外聘教師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 。各依授課時數,比照國中鐘點費標準有關規定計支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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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中教師兼任補校主任、導師者,比照國民中學職務加給及導師費標 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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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中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每週授課時數比照「臺東縣國民中學教師授課時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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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中補校兼任人員月支工作補助費、兼職費,其支給標準另以附表訂
之(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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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中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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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中補校每班級學生人數,以十人至三十五人為限,各校經專案報請
本府同意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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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補習教育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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