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存修復與維護經營管理本縣蘭嶼鄉 雅美族傳統家屋,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雅美族傳統家屋係指:當地居民自祖先延續下來至今之「 傳統居住」生活而逐漸形成地域性代表之文化資產;其範圍包含主屋 、高屋、涼臺、前庭及周邊環境。
|
|
三、本計畫應同時對蘭嶼鄉內現有之傳統家屋進行清查並造冊,對於九十 一、九十二年曾受各相關類似計畫補助之住戶應依據施作項目造冊登 錄列管,作為日後提出申請補助順序之參考依據。
|
|
四、本要點補助修復範圍包括傳統家屋之主屋、高屋、涼臺及其周邊環境 設施。
|
|
五、修復所使用之傳統建材,指前點修復範圍內所需之用材。 前項材料宜以當地材料為主,不足部份得另行採購。 傳統家屋屋頂所需建材之色系、材質應與當地環境景觀相融合。
|
|
六、傳統家屋應依傳統方式修復並得配合家族傳統習俗為之。
|
|
七、受補助住戶嚴禁於傳統家屋原地與周邊興建水泥屋或相關設施。
|
|
八、受補助住戶需同意配合進行家屋構造現況測繪工作並積極參與家屋口 述歷史及影像紀錄之建立。
|
|
九、申請修復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蘭嶼鄉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傳統家屋產權證明或證明書及全戶戶籍謄本。 (三)切結書。 蘭嶼鄉公所應初步審查申請人之證件是否齊全,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 正,逾期未補正者,由本府予以退件。
|
|
十、為執行本要點,本府成立推動暨審查小組,負責有關協調、審查、會 驗及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之建議。
|
|
十一、為執行本要點,本府得設置專業工作團隊及社區工作團隊,成員由 當地人士、學者專家組成。工作團隊經費由本計畫項下支應,辦理 下列事項: (一)協助蘭嶼鄉公所宣導並協助屋主依第九點提出申請。 (二)對申請戶進行家屋測繪、口述歷史進行及概估修復經費。
|
|
十二、經核定補助者,依核定之各家戶修復計畫項目工程進度,分三期撥 付款項。 第一期動工備料即撥付百分之四十款項;第二期完成總工程進度百 分之五十,另撥付百分之四十款項;完工後一個月內報請本府及本 府推動暨審查小組會驗通過後,即撥付百分之二十之尾款。
|
|
十三、受補助戶除天災及不可抗力致建物受損並報由本府同意外,凡接受 本計畫修復補助住戶,五年內不得買賣或任意修改建物外觀,違反 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五年內買賣:申請人應給付本府當時 接受補助金額之半數。(二)任意修改建物外觀者:申請人應自行 回復原狀,如不能回復,申請人應給付本府當時接受補助金額之半 數。 前項傳統家屋保存維護良好者,經推動暨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由本 府另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