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辦理農田及魚塭淹水救助作業,特 訂定本要點。
|
|
二、農田淹水救助所指農田,指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耕地或原 住民保留地及已登錄之水田、旱田。 魚塭淹水救助所指魚塭,指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陸上魚塭, 並向縣市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殖物資料有案者。
|
|
三、農田、魚塭受救助具領人資格,以獨立而實際從事耕作、養殖之農漁 戶為限。
|
|
四、農田、魚塭受災救助對象: (一)農田遭受颱風、豪雨造成淹水致流失及沖積砂土埋沒而無法耕種者 。 (二)農田因颱風、豪雨之海水倒灌而致地上農作物枯死足資認定確屬海 水倒灌者。 (三)魚塭遭受颱風、豪雨、海水倒灌致使魚塭流失、埋沒或塭堤崩塌, 無法養殖者。
|
|
五、農田、魚塭受災救助作業,各級機關(單位)職責規定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受理農(漁)戶農田(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或海水 倒灌之申請勘查,由農業課主辦,並得動員公所村里幹事及其他適 當人員協助。 (二)縣政府:農田、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或海水倒灌之複查及彙辦工作 ,由農業局主辦並會同財政單位抽查,農業局並負責辦理救助金之 核發。
|
|
六、農田、魚塭受災救助作業程序:
(一)農田、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或海水倒灌,由農漁戶在災害發生之日
起十天以內逕向土地所屬鄉鎮市公所申報災害。(人民申報辦法由
地方機關自行訂定)。
(二)鄉鎮市公所根據農民、漁民申請農田魚塭災害,應即派員前往實地
勘查,並填具「農田受災流失、埋沒或海水倒灌報告表」(如附表
一)二份,一份送縣政府,一份留存。
(三)縣政府收到該項「農田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或海水倒灌報告表」後
應即派員前往實地酌情抽查。根據抽查結果,依照農田魚塭受災救
助標準,編製「農田魚塭災害核定救助金額農漁戶名冊」(如附表
二)三份,以一份通知財政局,一份通知鄉鎮市公所,另一份留存
。並根據「農田魚塭災害核定救助金額農漁戶名冊」編製「農田魚
塭受災流失、埋沒或海水倒灌面積及救助金額明細表」(如附表三
)二份,以一份送縣府財政局作為核發救助金經費之依據,另一份
留存。
(四)縣政府經抽查完竣後一個月內將救助金撥入各受災農漁戶之金融機
構帳戶內。
(五)農田魚塭受災害勘查期限:鄉鎮市公所應於災後二十天內完成勘查
,縣政府應於災後三十五天完成抽查並辦理撥款。如在勘查期限內
連續發生災害時,應合併最後一次辦理。如遇重大災害,無法於限
期內勘報時,應向縣政府報備。
(六)農田魚塭災害勘查,由受災農田魚塭所屬鄉鎮市公所辦理,如同一
農(漁)戶受災農田(魚塭)晇越兩個鄉鎮市以上者,其農田魚塭
災害由土地所屬鄉鎮市勘查,並以縣為單位合併計算,救助金之發
放則由受災人戶籍所在鄉鎮市辦理。至受災農田魚塭土地所有人戶
籍已遷出本縣者,仍由農田魚塭所屬鄉鎮市辦理。
(七)農田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或海水倒灌救助,凡在當年發生之農田魚
塭災害,以申請救助一次為限,如在另一申請救助期限內再度發生
流失、埋沒或海水倒灌者,上次受災耕地須經復耕,並報請鄉鎮市
公所勘查屬實後,始可依照規定再申請救助。
(八)各鄉鎮市公所所報各種表冊,如有逾期(退還更正時須在七日內報
送)勘查不實及虛報等情形,除其申請救助金不予補助外,並應查
明責任予以議處。
(九)農(漁)戶申請農田(魚塭)受災流失、埋沒或海水倒灌時應檢附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乙份(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乙份。
|
|
七、農田魚塭受災所需救助經費由縣政府年度災害準備金支應。
|
|
八、縣、鄉鎮(市)各級公務員辦理本縣工作,如有失職行為時,應從嚴 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