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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辦理午餐業務,並加強食品衛生及營養之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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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午餐辦理原則如下︰
(一)全校學生應盡量參加為原則。
(二)全校教職員工,除有特殊原因經校長同意外,均應參加,並應繳交午
餐各項費用。
(三)供應午餐當日之午餐時間,班級導師應隨同班級學生用餐,並指導學
生午餐教育,以確保學生安全。
(四)午餐執行秘書、主計及出納不得支領工作津貼或兼職酬勞,惟午餐工
作人員如需於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者,可依行政院訂頒之有關加班費
支給規定報支加班費,但不得由午餐經費專戶支領,或在加班後六個
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
(五)學校應督促公、民營廚工於每學年開學前接受健康檢查,未領有公立
醫療院所核發之健康合格證明者,不得僱用。健康檢查項目應包括X
光、血清、皮膚、糞便、傳染性眼疾、A型肝炎、傷寒等檢查。
(六)用餐人數為每二百人應僱用廚工一人。
(七)學校每學年至少辦理乙次食品衛生及營養教育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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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辦理午餐,其主、副食品之採購,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並應優先使用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優良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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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午餐供應方式如下︰
(一)主食應以米食為主,並與麵食輪流供應。採購及供應兼顧質量,烹調
則力求變化。
(二)副食應選購合乎食品衛生及營養之食物,菜單之設計應兼顧安全衛生
及營養均衡。
(三)所有主副食物除麵包、饅頭、麵條外,不得向外購買成品供應。但遇
天災、停電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況,不在此限。
(四)每週供應天數得視學校需求訂之,並視供餐數決定收費標準。
(五)每日供應之午餐食物應密封保存乙份,並冷藏於攝氏零至五度之冷藏
設備內四十八小時,以供必要時作為檢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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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辦理午餐工作組織︰
(一)學校應成立午餐工作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校長、各
處室主任、營養師、衛生組長、教師、護士及家長代表等組成之。
(二)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執行秘書由營養師擔任,未置營養師者
,由校長指派教師或職員擔任之,委員會並得下設工作小組,分工
推動相關業務。
(三)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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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辦理午餐,應依下列規定收取費用及支用:
(一)學校辦理午餐收取之午餐費,其收費機制及費額,依「公私立國中
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收取,並專款專用於下列項
目:
1.主副食、食油、調味品。
2.水電費 (依全校比例分擔) 、燃料費及食材運費。
3.廚房及用餐相關設備、器具增設或維(修)護。
4.廚房環境清潔及維護。
5.廚工人事費。
6.雜支:限使用於午餐教育宣導及午餐招標相關費用,各校每學年
度支用額度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二款「各校午餐結餘款總結餘金
額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
(二)午餐費需經由委員會同意後訂定,每日餐費金額應固定收取,學校
如以一次收取整學期午餐費者,應視家長經濟能力,准予分期繳納
。
(三)支應學校午餐廚工之午餐費。
(四)學校住宿生之伙食帳,應與午餐費之帳務分別編列,不得混合收取
或支用。但供應全校學生三餐之住宿型學校,得合併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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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之一、午餐費退費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午餐費退費對象:有繳交午餐費之學校教職員工生。
(二)午餐費退費原則:
1.繳交午餐費後無故未參加午餐者或未完成退費申請程序者不予退
費。
2.請假並於請假日三日前完成退費申請程序者,退還請假期間之午
餐費,但午餐供應契約如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3.因天災、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因素停止上班上課
,由學校主動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
4.燃料費及基本費不予退費。但於學期中申請停餐且完成退費程序
者,除退還未用餐天數之午餐費外,燃料費及基本費則按未用餐
天數比例退費。
(三)午餐費退費申請程序:
1.午餐費退費申請程序及申請表件由學校自訂,並將其置於學校網
頁,俾提供退費申請者使用。
2.學期間請假或申請停餐且完成退費申請程序者,學校應於次月月
底前退還申請者請假期間午餐費至申請者帳戶,無帳戶者以現金
退還。
3.學校應將未用餐之午餐費補助款繳回學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燃
料費及基本費則留存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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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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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貧困學生認定標準如下: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
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社
會救助法規定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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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符合前點任一款規定之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由導師實
地查訪且提出具體事實,依補助人數列冊,簽請校長核准後,送本府
核辦,以申請補助。
貧困學生午餐補助費,其補助月數每學年度以九個月計算為原則。
貧困學生寒暑假期間參加學校課輔及活動明定有提供午餐者,以及寒
暑假期間未到校參加課輔或活動之低收入戶學生,需協助午餐使用,
補助金額應考量學生用餐量,並應注意營養衛生及地區特性,核實申
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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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接受民間團體或個人捐贈貧困學生午餐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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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作統一收據予捐款者。
(二)捐款應納入學校午餐專戶統籌運用。
(三)造具印領清冊,並應注意不得重複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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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午餐廚房衛生安全與物資倉庫管理︰
(一)廚房每日應排定監廚人員,負責廚房內部作業及整潔衛生之管理。
(二)非廚房工作人員,一律禁止進入以免污染。
(三)廚房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對廚工應多加督促,注意個人衛生及烹
調時之衛生管理。
(四)工作人員不得在廚房內留宿,亦不得飼養禽畜。
(五)物資倉庫必須有專人負責,保管者不得提領物品,提取物資必須根
據食物提領憑證所列數量、按時領取,稽核人員應每月至少二次盤
點庫存。
(六)午餐物資倉庫,物資食品應分類整齊排列,不得隨意堆放雜物或兼
作宿舍、休息室。
(七)各校應依衛生機關規定於每月五日將「餐飲業食品衛生自行檢查記
錄卡」逕寄當地衛生所,並自行影印一份留存一年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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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午餐經費結餘款支用原則如下:
(一)午餐經費以收支平衡為原則,採學期結算方式,並應考量成本避免
虧損;如有結餘,應優先考量酌減收費或退還結餘款,或以平均增
加菜金方式支用。
(二)各校午餐結餘款(含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總結餘金額上限如下
:
1.學校用餐總人數於一百人(含)以下者,總結餘金額上限為十萬
元。
2.學校用餐總人數於一百零一人~七百九十九人者,總結餘金額以
用餐總人數乘以一千元為上限。
3.學校用餐總人數於八百人(含)以上者,總結餘金額上限為八十
萬元。
(三)各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三日內填具「臺東縣○○國民○學○○學
年度學生午餐費收支結算表」陳報本府。
(四)各校應有效管理及使用午餐結餘款,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由各校
委員會訂定下學年度午餐結餘款使用計畫,以有效控管及使用午餐
結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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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本要點及會計法、
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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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午餐食米管控各校應按月記載「午餐食米用量及剩餘流向處理情形
管制表」,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三日內填具陳報本府,以有效管控
午餐食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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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對辦理午餐工作有功人員,依據本府所屬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
準規定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於每學期核
予主辦人員敘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乙次,由學校本權責逕行發
布。本府並得定期就學校辦理午餐工作進行輔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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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辦理午餐應杜絕收取回扣、接受廠商招待等不法或不當作為,
如查有不法事實,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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