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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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原住民文化會館(以下簡稱本會 館)之經營管理,特依據臺東縣政府公共造產原住民文化會館經營管 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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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館之經營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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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館設業務部及餐飲部,業務部自行經營,餐飲部得視實際情形招 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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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館之會計年度自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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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館於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前提出下年度經營計劃,並於年度結束一 個月內提出經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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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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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館業務部(餐飲部),由下列人員負責辦理: (一)經理一人,專任(或由本府派員兼任),秉承縣長之指揮監督兼受 本府民政處之指導負責經營與管理。 (二)管理員一人,承經理之命負責經營管理本會館。 (三)技術員若干名,承經理之命及管理員之指導負責水電及其他一切設 施之維護與修繕。 (四)服務員、雜工(臨時工)若干名,承經理之命及管理員之指揮監督 ,從事服務與指定應辦理之工作。 (五)會計一人兼任(由本府派員兼任)承經理之命並受本府主計室之監 督辦理會計之事宜。 (六)本會館每三個月召開業務會議一次,全體員工均須參加由經理主持 之,以檢討及協調經營管理得失與業務發展事宜。業務會議應報請 縣府派員列席指導,如有必要由經理隨時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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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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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館為提高營業收益,應講求經濟效率,加強服務,以廣招徠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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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館業務部現有雙人房十一間、四人房四間、貴賓房(四人)一間 、三人房五間、團體房二間,住宿按日酌收住宿費及清潔服務費,前 項住宿費及清潔服務費得視實際情形隨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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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預定房間,應先交付定金,其標準以住宿費金額之三成為原則,前 項定金如在一週前退房間,其定金全數退還,如在三天前退房間,其 定金僅退半數,超過上項天數及未住宿者一律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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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館收費,除收取住宿費(含清潔費、營業稅、旅客生命財產公共 意外保險費)外,不得另收其他小費。前項所有收費應經會計人員登 帳,以便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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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館為旅客之方便,應督促餐飲部之承租商供應價廉物美之餐飲 ,其種類與價格,應於價目表明定之,任由旅客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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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館業務部除訂有一般人員住宿注意事項,並逐日填造旅客住宿 登記表,報請本地主管警察機關備查外,一份為收入憑證,另一份 則留存本會館,按日順序裝訂成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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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館應置備下列表單,以利營運作業: (一)旅客名單。 (二)明細清單作為個人旅客費用明細結帳用。 (三)團體明細清單作為團體旅客費用明細結帳用。 (四)墊款單作為代墊旅客之餐點費、電話費、或其他墊款結帳之依據 。 (五)各種明細清單墊款單銷號表作為明細清單、團體明細清單、墊款 之第二、三聯銷號用,以便查考,並防止結帳之遺漏。 (六)值班報告表。 前項明細清單、團體明細清單、墊款單均採三聯式印刷,同時排印 號碼,第一聯淺紅色,與統一發票一併交旅客,第二聯淺綠色,代 替收款傳票,第三聯白色報核銷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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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館為提昇經營績效,視實際需要調整房價如當年度預算書房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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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管理 |
(1)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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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會館之管理範圍與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庶務管理-文書檔案、環境佈置、清潔防護。 (二)財產管理-登記、增置、經管、養護、減損事項。 (三)物品料管理-採購、保管、登記事項。 (四)出納管理-收入、支付、保管、帳表事項。 (五)會計管理-會計報告、會計簿籍、會計憑證事項。 (六)電話管理-電話費查核核銷。 (七)人事管理-聘(僱)用、解聘(僱)、分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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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管理之權責應分工負責,並訂定工作說明書實施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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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庶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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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文件之收發,應設置登記簿,私人函件涉及本會館者應由當事人正 式提出,作為文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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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文書處理完畢,應歸入檔案。 檔案保存期限,依照下列規定: (一)凡可為將來之引證者永久保存之。 (二)凡可備參考,而無永久保存之必要者,保存五年。 (三)凡係例行文件,無關重要者,保存二年。 (四)凡無保存價值之文件,得不列入檔案保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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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客房、餐廳等之佈置,應力求整潔,裝飾要美觀大方,新穎而有 舒適感,區域內之庭院,隙地不論廣狹,均應設計佈置種植花木, 或種草皮,並經常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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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會館房間內外,應每日打掃乾淨,經常保持清潔外,每月應大掃 除一次,所有桌椅、床、地板、門窗、牆壁、天花板、廚櫃、玻璃 等均應洗擦,庭院、隙地、大門、通路、走廊、水溝等須疏通整理 ,餐廳、廚房、廁所、浴室悉加沖洗,並噴灑消毒藥水,各項寢具 、炊具、餐器等均洗滌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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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防火、防颱、防盜、防震、防蟲、防腐等措施,應依規定置備,並 嚴加防範,防止發生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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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財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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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所稱財產包括不動產全部,應分別詳細登錄,責成保管,如有損毀 、缺失、經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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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各項財產應按其資料、性能、構造、用途及其他各項因素,分別依 規定評定其使用年限,並應評定其折舊及殘餘價值,以利財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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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財產及物品之購置營繕及其變賣之事宜,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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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財產之類別及會計科目予以分類編號,並按照分類編號粘貼標籤, 妥慎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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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已無用途之保舊財產,不得任意擱置;經核准後,應隨時予以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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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所遭受重大損失,應向保險機構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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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財產之經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因保管良好,使超過使用年限之財產未曾損壞,仍能有效使用, 而有確切事實,足資證明者。 (二)對無用途之廢舊材料,能作充份適當利用有重大之績效者。 (三)遇有災害侵襲,而能預作周全防範措施,使財產無損失者。 (四)遇有特別事項,而能防範無損者。 (五)前項獎勵得予報准後發給獎品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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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 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本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 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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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會館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妨礙 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並報經上級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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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動產屬自然毀損者,本會館應遂項填具財產(動產)報廢單,按帳 面單位金額分級核定,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帳卡,其分級金額標準 ,依照行政院頒規定辦理。 前項報廢財務之殘值應按分級核定依法處理,並依規定減帳及列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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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遇有天災或其他意外事故,本會館對受災區域內所經管之財產,應 即實地檢查,並予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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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品(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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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物品分消耗性物品及非消耗性物品其區分如下: (一)消耗性物品,係指一般辦公物品,經使用即失去原有效能或價值 者。 (二)非消耗性物品係指文具、器皿、零星雜器及工具等,其使用期限 不及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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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各項物品(料)之驗收,應由請購者依據估價單發票,合約樣品及 有關單據憑證驗收。物品(料)之驗收,應立即辦理,不得稽延, 未經驗收不得撥用,經辦採購人員於驗收時,如發現數量、規格不 符或有損壞,應即通知承辦廠商照合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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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物品(料)之保管,應設冊逐一登記,以集中為原則,並應妥慎儲 存,以防腐蝕,保管物品應分類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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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專供公用之物品(料)非因公務不得使用,非其職務需要之物品( 料)不得領用,物品(料)之領用,應根據物品(料)領用單辦理 ,規定有使用期限之物品其再次領用,應以繳還舊品換新品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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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採購物品,應釐訂一定規格,以資劃一,並應填具請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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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採購物品,應根據消耗情形,擬定最低存量,估定實際需要量集中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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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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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轉移登記及保管,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 證辦理,並應盡速完成,不得稽延。 事前未經編製會計憑證之收入,除填具收款收據外,並應通知會計 補編憑證入帳。應付緊急事項之支出,得根據業已奉准並經會計審 核之文件或原始憑證執行支付,事後應將有關案件送會計補編憑證 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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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會館應在本地公營金融單位或郵局開設專戶依法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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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出納得參酌實際需要,簽准週轉金數額,備作各項緊急及必要之支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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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出納於執行收付後,應隨時登入現金出納簿不得稽延外,並根據現 金出納簿之記載編報現金日報表及收支日報表,其現金結存日報表 ,應先送請會計核對入帳後,再彙送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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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出納應將當日營業收入在次日十二時以前解繳金融單位或郵局,並 於每月五日前依據金融單位或郵局所送對帳單與存管帳戶結存數核 對,編製銀行往來調節表後,送會計核對併同會計告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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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會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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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本會館會計事務包括會計報告、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與 處理程序,悉依公共造產會計制度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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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會計處理除經常性收支,如屬資本性收支,應會同縣府處理,惟仍 應列入帳簿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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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會計應經常彙集內部資料,並搜集外界資料,隨時統計分析,比較 經營情形與經營趨向,提供經理作為研究,改善發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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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財產、物品、庫存現金、週轉金、有價證券、應隨時盤點,如有盤 盈或盤虧,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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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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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本會館員工區分如下: (一)約聘人員-經理。 (二)約僱人員-管理員、服務員。 (三)庶務人員-技術員、雜工(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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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本會館員工須具下列各項資格: (一)須有擔任工作之專業技能者。 (二)身體健康、思想純正、能刻苦耐勞、無不良嗜好者。 (三)年齡:除經理外管理員、技術員、雜工(臨時工)等均須在二十 歲以上,六十歲以下(男性服兵役畢),服務員須屆滿十八歲以 上,三十歲以下者為原則。 (四)學歷:經理、管理員、技術員須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具與擬任 工作性質二年以上經驗者,雜工(臨時工)須國小畢業以上或具 與擬任工作性質一年以上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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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經理、管理員、技術員、雜工(臨時工)等之約聘僱均在本會館收 入百分之三十五範圍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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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約僱人員應參加實習一個月,實習期滿經考核合格者,簽訂僱用契 約書僱用,實習期間酌予發給基本工資,約聘僱期間為一年約聘( 僱)人員之報酬,依據行政院頒約聘(聘)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俸點 支給報酬標準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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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僱用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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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本會館員工須每日在指定地點簽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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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約聘僱人員,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臨 時人員依「臺東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請假與休假規定辦理。 前項假期,應以契約有效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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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會館員工未申請給假而停工者,以曠職(工)論,連續曠職(工) 三日或年累積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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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本會館之員工得發給制服,勤務時必須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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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本會館員工一律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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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本會館員工工作努力者,得發給獎品或獎金,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 者,得隨時解聘(僱)。 (一)凡有下列情形者,得予發給獎品或獎金: 1.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本會館效益增進者。 2.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本會館免遭損害者。 3.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4.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者,得予解(聘)僱,並依法究辦: 1.在工作埸所酗酒、賭博、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2.違反本會館各項規定,情節重大者。 3.煽動是非或侮辱、威脅主管者。 4.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5.工作不力或行為不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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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為提升本會館服務品質,激勵員工士氣,得發服務費,發放要點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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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員工解(聘)僱或辭職後,除因病或重大事故者,應委託適當人員 辦理外,必須親自將保管公務逐件點交清楚方得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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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本會館經理、管理員年滿六十五歲,技工、服務員、工友年滿六十 歲不再續約(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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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本會館員工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規 之規定,但在僱用期間病故或因公重傷或死亡者,得依下列規定酌 給撫慰金。 (一)病故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因公重傷或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前項撫慰金之核發應由經理簽請縣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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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電話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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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本會館設電話總機,總機置接線員一人,負責電話登記,接線掛號 ,並通知櫃台收費之責。 前項接線員,由經理視情形,就約僱人員中指派或輪值本會館櫃台 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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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旅客叫接線電話,應親切迅速辦理,如屬接掛區外長途電話,並應 通話完畢後,查詢電信局,問清電話費後即行收取費用,或填寫墊 款單,經旅客簽認作為結帳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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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公務上須接掛長途電話,必須先填長途電話請示單,俟經理核准後 ,始得接掛。凡未經批准,擅自通話,其電話費概由私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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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每月依據電信局之通知繳電話費時,須詳細核對,如有漏收電話費 ,其漏收之金額,悉由接線員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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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餐廳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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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管理員應監督餐廳承租人供應價廉物美之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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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廚房、餐廳內,應保持清潔,廚灶、廚具、地板時常要刷洗,油垢 亦應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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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廚房、餐廳應安放滅火器,並經常作安全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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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廚房工作人員衣著整齊,並應定期體檢,身體狀況不好,有傳染病 或皮膚病者均不宜參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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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廚房、餐廳內不可有垃圾存留,室內無蒼蠅、蟑螂、老鼠、螞蟻等 侵擾,並嚴禁將貓、狗、家禽帶進廚房,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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