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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安排學生在校作息時間,並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第七點第八款附則第三目之規定,特訂定本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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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學生在校時間,高中由學校自行訂定;國中以上午七時十分至下
午五時為原則;國小以上午七時二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為原則,惟
學習節數為半日時,放學時間不超過中午十二時五十分。
學校訂定學生上、放學時間應考量學區交通狀況與家長作息特性,並
兼顧學生安全,得視實際需要做適當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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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依總綱之規定,安排每日學習節數。其他晨間活動、升降旗、
午餐、午休、環境清掃、課間活動及導師時間等非學習節數之時間,
由學校依本規定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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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高中依據「臺東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辦理;國中為四十五分鐘;國小為四十分鐘。
學校得視課程安排之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
節上課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並依本府教育處每學期學
校行事曆編排上課週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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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依本規定訂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