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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利用課後時間在校實施課業輔導及補救教學,以擴大學習效果,充 實學習領域,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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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對象:本縣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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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原則: (一)學生採自由參加,並應經學生家長之書面同意。 (二)實施時間,課後輔導每週以不超過五天,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 則,且最遲不得超過下午五時卅分。暑期學藝活動以六週,每週五 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則(新生學藝活動以四週內為原則) 。寒假學藝活動以二週,每週五天,每天上午實施四節課為原則。 (三)辦理課後輔導應符合教育目標,不得違背法令、政策及淪為不當之 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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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內容: 學校辦理課後輔導內容應與學生平日所習之各領域課程有關,並得安 排適度之活動課程(包括技藝、體能、康樂及生活教育等課程),由 學校妥為設計籌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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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方法: (一)各校辦理課後輔導可跨年級、班級實施,每班學生以四十人以內為 原則,並得因材施教,實施小班編組教學。 (二)辦理課後輔導之班級,每班應置導師一人,以加強生活輔導。 (三)辦理課後輔導期間,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依學校常 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 (四)學校辦理課後輔導授課師資以校內教師優先,除有特殊因素無法擔 任指導工作之教師外,均應負有指導之責。 (五)學校辦理課後輔導「活動課程」,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況下,得利 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殊專長及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學習效 果。 (六)學校不得因辦理課後輔導更動正常作息或將正常課程安排於課後輔 導時間,將課後輔導課程安排於正常作息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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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費及用途: (一)學生參加課後輔導,可收取指導費,其收費標準計算方式如下:收 費標準:鐘點費(三六○元)x每週節數x週數÷○‧七÷班級人 數 (二)家境清寒之學生,學校得酌情予以減半或全額減免收費。中途參加 之學生,按參加 之週數核實收費。 (三)收費應正式給據,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四)經費支出包括:指導老師鐘點費(百分之七十)及行政費(百分之 三十),惟應以指導老師鐘點費為優先,並以一般授課鐘點費標準 支給為原則,按實際授課鐘點支給。 (五)行政費支用範圍:印刷紙張、教材等費用外,實際參與此項工作人 員,如超時工作得支給加班費。 (六)如參加人數較少,收費不敷支出時,由學校開會共同研商酌予降低 各項支出標準。 (七)經費若有結餘,應予退費,不得挪作他用。 (八)中途退出或加入(或轉學)之費用標準,以實際上課天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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