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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二項規 定,辦理特色民宿項目之認定,以輔導特色民宿之合法經營,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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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特色民宿,須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且符合第 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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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之特色民宿,應具備下列兩項以上特色項目 (一)環境資源特色 (二)人文特色 (三)生活體驗特色 (四)建築特色 (五)經營者特色 (六)地方美食特色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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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具備申請書 ,具體述明符合之特色項目,並將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本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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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工作,設特色民宿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以開會方式共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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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八至十二人,召集人由本府觀光旅遊處處 長兼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一)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代表。 (二)相關業務機關或單位代表。 (三)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或具備相關領域豐富經營經驗之專家 。 依前項第三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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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觀光旅遊處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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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小組進行特色民宿審核,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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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色民宿審核項目及核可標準依『臺東縣特色民宿審核表』規定辦理 (如附件一)。申請審核程序依『臺東縣民宿登記申請暨審查流程圖 』辦理(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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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連派(聘)得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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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時得支給出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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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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