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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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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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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經本府許可在案並辦妥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之業者,未加入 同業公會而開始從事仲介及代銷業務,即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八○四○九 號函示】予以處罰。(前揭部函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內 授中辦地字第 0930724647 號函示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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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之程序如下: (一)發現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事件,由本府作 成處分,並將該處分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受處分人,俾受處 分人繳納罰鍰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本府進行催繳作業,若經催繳仍 不繳納罰鍰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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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紀業有無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停止營業處分或已補 足營業保證金得恢復營業之情事,以仲介或代銷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通 知為據;同條項款但書規定「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之始日,以本府 停止營業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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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準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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