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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所屬國民中小學(含蘭嶼完全中
學)校長及主任甄選儲訓,爰依據國民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及相關法規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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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之甄選儲訓,除依相關法令辦理外, 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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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甄選,應成立「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校
長及主任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委員會),由縣府代表三人、
學者專家一人、國民中小學校長各二人、國民中小學教師各一人、社
會公正人士二人、縣教師會一人、家長會代表二人組成之。以副縣長
為召集人,教育處處長為副召集人,辦理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
甄選事宜。甄選委員由召集人聘任之。
甄選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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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甄選人員除應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任
用資格及不得具有法令任用限制規定外,並應同時具下列各項基本條
件:
(一)參加校長甄選人員:
1.服務成績優良:服務本縣最近三年成績考核為四條二款(乙等)
以上。
2.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3.具有合格主任資格者。
(二)參加主任甄選人員:
1.分別具有同一教育階段別之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服務滿五
年以上,期間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或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
上、或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2.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
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
中小學主任甄選。
3.服務成績優良:最近三年成績考核為四條二款(乙等)以上。
4.最近三年未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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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現職合格教師得自行申請或由校長推薦參加主任甄選。
校長得推薦擬聘為下學年度主任之同校教師參加主任甄選。
校長推薦者,經甄選錄取並儲訓合格後,應於原服務學校實際服務三
年,始得參加縣內外介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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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得採分組或外加名額方式辦理原住民籍校長甄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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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校長及主任甄選程序分初選、複試二階段辦理;其流程及成績統計算
如下:
(一)初選:
1.凡符合甄選資格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者,應依規定時間
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府教育處申請。
2.甄選委員會初選審查小組應詳列申請甄選人員評分及審查意見,
造具初選合格名冊,報送甄選委員會辦理複試。校長推薦參加主
任甄選者不受評分限制。
3.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教育行政人員,申請甄選不計入初選應
錄取人數內。
(二)複試:
1.筆試。
2.口試。
(三)成績計算:依各甄選項目比率,由甄選委員會於簡章中定之。
(四)錄取方式:
1.錄取人數,依甄選成績高低由甄選委員會擇優錄取,並明定於簡
章中。
2.甄選成績相同時,其同分比序規定,由委員會於簡章中明定之。
前項校長及主任甄選程序及方式,得由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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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甄選經費收支依「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級
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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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甄選簡章及評分表由甄選委員會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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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國民中小學校長及主任之儲訓,得委託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或由本
府自行辦理;辦理儲訓所需經費,得由儲訓人員部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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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加儲訓人員一律帶職帶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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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加儲訓人員之往返旅費,由儲訓人員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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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甄選委員及相關試務人員對於甄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參與甄選工作。
若有前項應迴避人員參與甄選工作者,利害關係人得檢具事實向甄
選委員會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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