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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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辦理本縣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 成績考查,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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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 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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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小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 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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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小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 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下: (一)甲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乙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戊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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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德育成績之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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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德育成績之考查,以操行為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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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 予以加減。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 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2.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3.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 分。 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依前項各款 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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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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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智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初級部:國語、數學、生活常識。 (二)高級部:國語、數學、社會、生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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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學生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 製作、蒐集、作業、讀書報告與學習態度,予以客觀考查並紀錄。 (二)定期考查:包括平時測驗與學期試驗兩種,分別於期中、期末舉行 。 (三)各科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與學期試驗成績合計之。平時成績包括 日常考查成績與平時測驗成績各占百分之三十,學期試驗成績占百 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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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 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數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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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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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體育成績之考查,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 項目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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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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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群育成績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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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群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以自治活動、各種集會、康樂活動、校外 參觀、遠足等考查之。 (二)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以學生參與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正 精神、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分別考查之。前項考查結果, 團體活動成績與公眾服務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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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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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美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藝能活動之參與及表現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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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前點各款之考查,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他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藝能活動由各次舉辦活動之表現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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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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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 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 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 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 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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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 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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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及格且五育總平均列丁等以上者,准予 畢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智育在內。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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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公假除外)之時數達該學科全 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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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學生曠課時,學校應通知學生或監護人,學校應將將學生學期成績 或畢業成績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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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國小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應 予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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