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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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為辦理本縣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學生 成績考查,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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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綜合表現(含德育、群育)智育、藝能科 (含體育、美育)等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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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定期考查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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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依各學科及 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 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 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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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中補校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 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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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綜合表現成績之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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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綜合表現之成績,包含操行及群育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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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別 予以加減。 (一)導師得就學生平日個別行為觀察及晤談紀錄分別予以加減,以十分 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2.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3.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予以加減: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減三 分。 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各款加分總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群育成績之考查,依學生參與服務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德精神 、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考 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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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智育成績之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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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智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語文學科。 (二)數學。 (三)社會學科。 (四)自然學科。 (五)選修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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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智育各學科之成績其計算方法如下: (一)日常考查:教師依據學生平時之筆記、口答、練習、測驗、觀察、 製作、蒐集、作業、讀書報告與學習態度,予以客觀考查並紀錄。 其成績佔學期成績百分之六十。 (二)定期考查:分期中、期末兩次舉行,其成績佔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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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智育之學期總平均成績計算方法,以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科 每週教學時數,所得之總和,再以每週教學總時數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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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藝能科成績之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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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藝能科成績之考查,以體育及美育成績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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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體育學科之考查依其運動精神、學習態度、體育常識及運動技能等 項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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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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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美育成績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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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前點各款之考查,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他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 、勞工、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 計、樂器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 作、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 會,以及遊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 考查之。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 、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 之表現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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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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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生成績考查,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 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無故缺考或不參加補考者,其缺考學科 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 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 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七十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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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綜合表現、藝能科、智育分別辦理。其畢業 成績之計算,以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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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及格且五育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准予 畢業,但三育中必須含德育、智育。 (二)不合前款規定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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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學生一學期內,對於某一學科缺課(公假除外)之時數達該學科全 學期教學時數三分之一時,不得參加該學科之學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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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學生曠課時,學校應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聯繫,每學期如曠課累計 達四週者,該學期成績不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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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國中補校學生,如缺課時數超過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應予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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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 五育各項成績外,並得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等項測驗分析 結果及其性格性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加以 說明,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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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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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為適應實際需要,各校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原則下,得訂定補 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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