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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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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基準如下: (一)與國外合作或以國外為基地之漁船:依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一元,並 按實際泊港日數計收。 (二)娛樂漁業漁船:依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元,並按實際泊港日數計收 ,全年最多以一百八十日計算。 (三)舢舨、漁筏及其他漁船:按附表所定費率表計收。 (四)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五)公務船舶、研究船、訓練船:免予收費。 (六)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 1.交通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2.工作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3.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七)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 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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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因緊急避難或經主管機關指定性休漁而進泊漁港期間,免收漁港 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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