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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接待蒞縣參觀訪問或觀摩之團體暨外 賓,強化對外公共關係及維護本縣良好之形象,特成立外賓接待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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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二人及委員若干人,其人員派任及任 務如下: (一)召集人:由縣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綜理本小組業務及協調聯 繫有關行程及接待事宜。 (二)副召集人:由縣長指派本府適當人員兼任,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 業務及協調聯繫有關行程及接待事宜。 (三)委員: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旅遊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原住民 行政局局長、行政室主任、人事室主任、計畫室主任及業務直接單 位主管兼任,辦理有關業務及行程之安排與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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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庶務業務由本府行政室辦理,新聞業務由計畫室辦理,翻譯人 員由人事室排定外事小組接待,秘書單位工作由計畫室新聞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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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辦理接待聯繫等工作所需費用,依其性質由各業務相關單位負 責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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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核與獎懲: (一)本小組成員執行任務,由召集人會同副召集人,公正辦理考核。 (二)積極負責圓滿達成任務者,每年依有關規定由召集人簽報從優獎勵 ,其績效並列為年終考核參據。 (三)怠忽職守使本府形象受損者,由召集人依有關規定簽報議處,並即 時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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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屬各單位業務對象及縣長核示交由本小組接待者,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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