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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區大學以提供縣民終身學習機 會,提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養社區發展人才及現代社會公 民,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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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辦理之社區大學有別於現行教育體制,乃結合高等教育資源和成 人教育特色,招收十八歲以上縣民參與進修,不限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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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區大學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委託大學院校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辦理(以下簡 稱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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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大學經費來源: (一)本府編列預算。 (二)中央政府補助。 (三)學員學分費收入。 (四)工商企業、民間團體暨社會資源捐助。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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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區大學以十八小時為一學分,每期課程修畢且缺課數不超過課程三 分之一者,頒予結業證書。研習時數登錄以實際上課時數且不低於課 程時數三分之二者,始得承認公教研習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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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區大學校務發展,得提請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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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區大學得設置課程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一人需有課程規 劃專業素養。課程委員會每學期最少開會一次,出席委員得支領出席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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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區大學聘請兼任教師及開設課程,由課程委員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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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對於社區大學得每年辦理評鑑、評鑑內容及方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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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得配合相關法令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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