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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離島建設業務,特設「臺 東縣離島建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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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指導離島政策與計畫之規劃、擬定、審議等事項。 (二)協調有關離島重大建設計畫推動事項。 (三)其他有關離島建設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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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 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 員,由本縣縣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民政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處處長。 (四)本府建設處處長。 (五)本府教育處處長。 (六)本府農業處處長。 (七)本府社會處處長。 (八)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處長。 (九)本府觀光旅遊處處長。 (十)本府文化處處長。 (十一)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二)本府計畫處處長。 (十三)臺東縣警察局局長。 (十四)臺東縣消防局局長。 (十五)臺東縣衛生局局長。 (十六)臺東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七)臺東縣蘭嶼鄉鄉長。 (十八)臺東縣綠島鄉鄉長。 (十九)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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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會之決議,協助計畫之擬定及推動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等 事宜。 (二)作為本府離島建設實施方案之整合追蹤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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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小組成員由下列單位(機關)主管(首長)指派副主管級以上之 專責人員擔任,該專責人員並為該單位(機關)聯絡窗口: (一)本府計畫處。 (二)本府民政處。 (三)本府財政處。 (四)本府建設處。 (五)本府教育處。 (六)本府農業處。 (七)本府社會處。 (八)本府原住民族行政處。 (九)本府觀光旅遊處。 (十)本府文化處。 (十一)本府主計處。 (十二)臺東縣警察局。 (十三)臺東縣消防局。 (十四)臺東縣衛生局。 (十五)臺東縣環境保護局。 (十六)臺東縣蘭嶼鄉公所秘書。 (十七)臺東縣綠島鄉公所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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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 席;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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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小組會議視需要臨時召開之,並由本府秘書長為會議主席,秘書
長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由本府計畫處處長為主席;計畫處處長亦不
克出席時,由秘書長或計畫處處長指定出席成員一人或由出席成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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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及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民意代表或學者、專 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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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及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府計畫處兼辦,就承辦有關業務人 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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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提升本會議事效率並發揮政策協調之功能,有關本會及工作小組之 權責分工如下: (一)屬一般性行政事務協調事項,由工作小組辦理。 (二)涉及本府離島重大決策決定者,由工作小組研議後提報本會,或由 本府暨所屬一級機關之目的事業主辦機關(單位)提報縣務會議, 該會之主席裁示視同本會之會議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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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單位組成專案小組至蘭嶼鄉及綠島 鄉實地勘查、研提意見供本會研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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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及幕僚作業成員均為無給職;學者、專家 得依相關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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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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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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