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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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國民住宅社區尚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者,得委託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業者輔導社區成立管理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各該社區之國民住 宅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管維基金)專款支付。 國民住宅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 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並於金融機構開立社區公共 基金專戶,向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管維基金剩餘款提撥作為 社區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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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社區申請提撥該社區管維基金賸餘款作為公共基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完成報備 之證明文件。 三、概括承受社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工作及負擔之相關費用切結書。 四、社區管理組織領撥收據。 五、社區管理組織公共基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如須補正,申請人應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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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前條申請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俟完成預算程序後,無息提撥管維基金 剩餘款。款項撥付後,社區之管理維護及其所生之費用,均由社區自行負 擔,不得申請本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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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管維基金剩餘款提撥社區作為公共基金後,社區對於該基金之運用方式及 社區之管理維護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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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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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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