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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志願服務法,協助志工團隊落實 專業管理,鼓勵績優志工團隊,提昇志願服務品質,依志願服務法及 臺東縣推動志願服務方案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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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由本府或委託本縣志願服務團體為主辦單位受理推薦及評審, 所需經費在本府相關經費中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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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以本府登記備案之各志工團隊、所屬運用單位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為受評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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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評資料範圍為上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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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拔方式及評分標準如下,每項評分以向度表示,每項向度得分總計 即為該項目得分: (一)績優志工團隊 1.初評:各志工隊依上年度期間辦理志願服務情形填製評選表,於 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主辦單位辦理初評,主辦單位應於九月十 四日前對完成初評。 2.複評:初評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請備妥書面資料,由主辦單位 遴聘學者專家或具實務經驗者三人,於十月五日前進行複評。 3.評分標準:評選表由主辦單位依年度推動志願服務工作重點擬定 ,報本府核准後辦理;評鑑成績九十以上為優等、八十五分以上 為甲等、八十分以上為為乙等、七十分以上為丙等、六十分以上 為丁等,不滿六十分為戊等。 (二)績優志工運用單位: 1.自評:各志工運用單位請依評鑑表先行自評,於每年八月三十一 日前將自評表送主辦單位辦理複評。 2.複評:配合績優志工團隊辦理,由績優志工團隊評審於十月五日 前完成複評。 3.評分標準:評鑑表由本府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訂定,交主辦 單位辦理,得分九十以上為優等、八十五分以上為甲等、八十分 以上為為乙等、七十分以上為丙等、六十分以上為丁等,不滿六 十分為戊等。 (三)績優志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自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評鑑表先行自評,於每年八月三十 一日前將自評表送主辦單位辦理複評。 2.複評:配合績優志工團隊辦理,由績優志工團隊評審於十月五日 前完成複評。 3.評分標準:評鑑表由本府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規定訂定,交主單 位辦理,得分九十以上為優等、八十五分以上為甲等、八十分以 上為為乙等、七十分以上為丙等、六十分以上為丁等,不滿六十 分為戊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轄僅一運用單位,且同屬一行政 單位者,以該運用單位複評成績為成績,不必參加本項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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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 (一)績優志工團隊 1.優等、甲等及乙等之團隊由本府發給獎狀乙紙。 2.年度評鑑為優等、甲等之團隊,且於二年內未獲頒獎金者依得分 高低取前三名,發給獎金(但名次進步者不受此限)以資鼓勵; 得分相同者評比服務項目,服務項目相同者增加評比每一志工服 務時間決定名次。 (1)第一名:發給獎金壹萬五千元整。 (2)第二名:發給獎金壹萬元整。 (3)第三名:發給獎金五 千元整。 3.進步獎一名:上年度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且本次評鑑成績進步 十分以上之團隊,進步最多者發給獎金伍千元整,餘發給獎狀。 4.丙等:不予獎懲。 5.丁等:輔導重整。 6.戊等:解散並註銷志工隊備案。 (二)運用單位及目的業主管關業務辦人員,由本府函請各該單位依下列 給予獎懲。 1.優等:承辦人記功乙次、其他有功人員二人各記嘉獎二次。 2.甲等:承辦人嘉獎二次、其他有功人員二人各記嘉獎一次。 3.乙等:承辦人及其他有功人員二人各記嘉獎一次。 4.丙等:不予獎懲。 前點績優志工團隊並於年度績優志工表揚大會中頒獎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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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分未達七十分之志工團隊列為輔導對象,由主辦單位列出應改進事 項,函請運用單位選定擬改進項目,輔導所屬志工團隊改進。 得分六十分以下之志工團隊除註銷備案登記外,並停止所屬志工參加 本縣志工平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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