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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早期發掘具有藝術資賦優異之學生, 充分發揮其潛能,以培植多元藝術專業人才,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藝術才能班(簡稱藝才班)設立標準第三至五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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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立藝才班之學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音樂、美術、舞蹈各該類科對教學有深入研究及特殊表現之優 良師資、可提供各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設備及經費者。 (二)學校相關藝能社團或團隊三年內參加全國性競賽曾獲得成績前六名 (或優等以上)或全縣性競賽成績前三名(或優等以上),有成績 證明者。 本府為配合社區化並垂直整合藝才班之銜接,得統籌規劃全縣藝才班 設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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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設立程序: (一)申請設置藝才班學校檢附「臺東縣國民中小學申設藝術才能班計畫 書」(附件一)函送本府審查,計畫書內各項目應填載事項如下: 1.設班的理念及願景。 2.師資:現有師資及外聘師資之學經歷(含參加比賽或指導成績) 規定如下: (1)藝才班教師應優先遴選持有資優教育專業教師證者擔任。 (2)藝才班教師應每年度參加資優相關研習進修十八小時以上。 3.空間:現有教室及專用教室(面積、數量及平面圖)具備可提供 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空間。(如附件二) 4.設備:各項教學設備之設置及運用(與申設各藝能類科相符之設 備明細表)具備可提供該類科教學之適當設備。(如附件三) 5.經費:經費來源及運用(含現有及如何運用社會資源)具備可提 供該類科教學之適當經費。 6.課程:課程安排與培訓之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1)藝才班課程及教學,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辦 理。 (2)藝才班教師應擬定個別輔導計畫,並確實實施,且每學期至少 檢討一次。 (3)設有藝才班學校應訂定適應不良學生輔導及轉出規定。 (二)審查方式:分初審與複審 (1)申請設立資優班學校需填寫計畫書,備計畫書十份,經各校主管 核章並備計畫書電子檔光碟。 (2)申請設立資優班學校需填寫自我檢核表,經各校主管核章後併相 關說明資料,與計畫書十份、光碟等資料函送本府。 (3)初審: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之。 (4)複審:由本府遴選藝術才能類與資優教育專家組成審查團(含專 家學者、行政代表、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實地審查學校設備 與訪談相關人員。 (5)由審查團提出最適設班建議名單,經本府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決 議後,由本府規劃設班。 本府經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召開鑑輔會審議,審議通過陳 奉縣長核准後,函知學校籌劃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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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期限為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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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藝才班學生鑑定與安置方式如下: (一)依教育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二條及第十六條 規定,及臺東縣各級學校各類別藝才班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辦理 ,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綜合研判後安置。 1.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 評量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 綜合研判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其他各類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2.藝術才能優異,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 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ㄧ: (1)前述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 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 等之具體資料。 (2)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 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各類藝才班學生鑑定同年度以辦理一次為限。 (三)身心障礙學生欲參加資優鑑定由本縣鑑輔會作個案審查辦理。 (四)藝才班學生轉學他校限轉同階段同類型藝才班,學校應檢送相關資 料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五)欲轉出藝才班者,學校應檢送相關資料報本府同意後實施。轉出後 欲回歸藝才班就讀者需參加下一學年度藝才班學生鑑定,經鑑輔會 審議予以安置。 (六)國民小學自三年級起,國民中學自七年級起得申請設立各類別藝才 班;每班人數十六名以上不得超過三十人。國民中小學招生對象以 設籍本縣之學生為限。 (七)各類別藝才班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實施方式與程序須經本縣鑑輔會 審議後實施。 (八)本縣於每年四月至五月間辦理藝才班新生安置入班及轉學安置入班 鑑定事宜。 (九)鑑定流程如下: 1.檢送觀察推薦表及相關文件資料。 2.辦理本縣藝才班學生性向測驗及術科評量。 3.提報本縣鑑輔會進行綜合研判確定入學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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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藝才班之教學方式如下: (一)分組教學。 (二)個別教學。 (三)協同教學。 (四)組成專案輔導小組教學。 (五)其他教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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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師資及課程: (一)依特教法藝才班教師員額編制,在中學每班置教師三人,國民小學 每班置教師二人,另依行政院主計處設算教師員額標準,資賦特殊 班教師員額,係以各縣市資賦生佔全部學生比例,國小為百分之零 點八,國中百分之一點六為上限,超過上限者,其超過部份改按普 通班標準計算。但得於不增加本府財政支出原則下,由藝才班教師 總員額編制為基礎,及社會資源、兼課師資或由正式編制員額內調 整辦理。 (二)辦理藝才班學校,於公開徵求師資,仍未能聘足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時,得遴聘校內外具有專長者擔任藝才班教師。 (三)國民中小學藝才班之藝術與人文領域學習節數每週以六節為原則, 得由現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領域節數中調整,並 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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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設立藝才班所需經費,除由學校依預算程序編列支應外,應以班 級家長會及社會資源協助充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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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藝才班每年應參加本縣相關藝能競賽或對外公開展演活動,並於 學年度結束後,提出該班學生參加各項活動、競賽或表演之成績,併 同學生名冊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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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瞭解各校辦理資優教育績效,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 學者對藝才班提供指導及定期辦理評鑑訪視,每兩年舉辦一次定期評 鑑。評鑑訪視後績效不彰或違背特殊教育法精神,經本府限期改善未 依限改善者,應停止設班至本府確認改善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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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藝才班執行成效良好者予以獎勵,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依相 關規定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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