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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東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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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鑑目的如下: (一)引導本縣社區大學發展,提升本縣社區大學辦學品質。 (二)瞭解本縣社區大學辦理成效,俾供規劃本縣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三)透過自我評鑑、訪視評鑑與追蹤輔導等,促進本縣社區大學自我成 長,發展本縣社區大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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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評鑑對象為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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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如下: (一)評鑑項目:行政組織、課程、教學、師資、社區參與、環境設備、 財務、特色等,配分比重視當年度工作重點而定。 (二)評鑑方式:分自我評鑑及訪視評鑑二部分。 (三)實施步驟如下: 1.成立評鑑小組。 2.完成評鑑計畫。 3.公告評鑑計畫。 4.實施社區大學自我評鑑。 5.實施訪視評鑑。 6.整理評鑑報告。 7.公布結果。 8.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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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結果及處理如下: (一)評鑑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四等第。 (二)評鑑結果列優等、甲等者,頒發獎牌一面;獲乙等或丙等者,經本 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未符合本府要求者,本府得 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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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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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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