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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公務車輛,以充分發揮使用
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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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指本府所有及租賃之公務汽車、公務機車。
公務汽車區分為以下四種:
(一)專用車:專供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公務或上下班使用之車輛。
(二)工程車:各單位為各項工程需要,以專款購置、租賃之車輛。
(三)業務車:各單位以專款購置、租賃,供特定業務用途使用之車輛。
(四)公用車:前三款以外之公務汽車為公用車。
配置各單位之工程車、業務車、公用車,由各單位指定人員負責保管;專
用車中之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座車由行政處(庶務科)指定人員負責保
管。
公務機車係指本府所有之各式機器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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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車應停放於本府停車場或指定場所,但專用車得視任務需要,自行決
定停放地點。
公務車輛因業務需要,停放府內停車場或指定停車場確有困難或因執行任
務難於當日返回停放者,得由各該單位主管核准,自行決定停放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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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之一點 公務車輛管理人、公務車輛財產保管人及公務車輛使用人〈或駕駛〉,職責分工如次:
(一) 公務車輛管理人:原則為各單位副主管〈或其授權人〉,統籌管理單位內公務車輛之指派及使用,並應監督各車輛保管人、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善盡職責。
(二) 公務車輛財產保管人:對所保管公務車輛應善盡保管維護責任,如有損失或毀損,應依「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三) 公務車輛使用人〈或駕駛〉:使用公務車輛前應上線申請,於核准後,向公務車輛財產保管人領取鑰匙,並應於使用後上線回報里程數、用油等。
公務車輛管理人、公務車輛財產保管人及公務車輛使用人〈或駕駛〉,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由管理單位依「臺東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獎懲案件處理原則」議處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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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公務車輛除由行政處(庶務科)統一調派之車輛外,餘由各保管單位自行調派。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有使用公務車輛之必要者,應優先派遣單位內之公務車輛,如因單位內車輛不敷使用,於徵得他單位同意,得申請跨處派車。
各單位如所屬公務車輛無使用、損壞、維修或其他特殊情況經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外,車輛管理人不得無故拒絕他處派車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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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府各單位使用公務車輛,除緊急事故及公務汽車專用車,得先以紙本申請並於事後補登系統外,均應於「臺東縣政府公務車輛指派線上申請作業系統」先行登錄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出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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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派用公用車事由如下:
(一)接洽急要公務或參加開會需用車輛。
(二)上級機關派員蒞縣督導、考核。
(三)奉派接送來賓或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四)經核准辦理之各項活動。
(五)其他特殊、緊急事故需用車輛。
(六)本府員工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得在不妨礙公務原
則下,經行政處(庶務科)核准借用公務車,惟所需油料,
由借用人自理並負擔駕駛人誤餐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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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
用大眾運輸工具。申請派用公務汽車,乘車人數二人(含二人)以 下者,
行政處(庶務科)得審酌申請事由、公務緩急及車輛派用情形 等,決定
是否同意核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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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車輛限於公務使用,除第六點第六款規定外,不得私用,如有違反
者,除追繳油料費用外,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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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乘車人、駕駛員均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駕駛車輛,如有違規而導
致意外事故者,除予議處外,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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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府公務車輛應投保強制責任險,特殊重要之公務車輛得視需要加保
其他險種,車輛之保管人應注意保險期限,各項規費繳納及定期檢驗
時間,到期主動續保,以確保使用者之權益,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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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車輛駕駛人員應持本府發給之加油摺(卡)至指定之加油站,依
實際需要加油,並確實登入於派車系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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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務車輛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平時機件損壞或需維護保養時,應依請
購程序辦理,立即檢修以保障行車安全,但在行程中發生故障,得由駕
駛人員就近先行修復,事後再行補辦請購及核銷手續,並詳實登錄於公
務車輛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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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務車輛發生事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及各該主管或
授權人員報告,如有傷亡,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前項情形,駕駛人員應提出書面報告,並奉核准後,始得進行修復,如
涉及保險理賠者,並應即時通知保險公司與行政處(庶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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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公務車輛已屆滿使用年限,並確實不堪使用者,應依規定辦理報廢、減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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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者,悉依行政院發布之事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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