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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流程 │步驟說明 │ ├───────┼──────────────────────┤ │一、受理申請書│申請人填送申請書應檢附之證件(均各為三份)如│ │ │下: │ │ │(一)申請書(附表一)內容應包含: │ │ │ 1.申請解除保安林之名稱、位置、面積。 │ │ │ 2.解除之理由。 │ │ │ 3.申請人姓名、住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 │ │ 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 │ │ 。 │ │ │(二)地籍圖、規劃書圖(含地號、面積、位置圖│ │ │ )。 │ ├───────┼──────────────────────┤ │二、退件 │經核對文件未符合規定者,敘明理由函退申請人。│ ├───────┼──────────────────────┤ │三、現場勘查 │至現場勘查,初步評估解除後是否影響保安林整體│ │ │功能。 │ ├───────┼──────────────────────┤ │四、退件 │現場初步評估若屬不宜解除者,則續明理由退件。│ ├───────┼──────────────────────┤ │五、本府辦理公│(一)核對申請資料無誤後,擬辦公告稿,連同該│ │ 告徵詢異議│ 保安林擬解除區域明細表(附表二)、圖,│ │ │ 一份函送當地鄉鎮市公所張貼公告欄、一份│ │ │ 張貼本府公告欄、一份歸檔。公告期間三十│ │ │ 日。 │ │ │(二)法令依據:森林法第二十七條。 │ ├───────┼──────────────────────┤ │六、陳轉申請案│於公告期滿後,當地公所應將公告結果函復本府,│ │ │本府將申請案全案及公告結果函轉林務局審核。 │ ├───────┼──────────────────────┤ │七、案件審核 │有解除保安林審核基準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需經保安林解除審議委員會審核,否則經林務局│ │ │評估審核。 │ ├───────┼──────────────────────┤ │八、公告解除保│依據森林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保安林解除,│ │ 安林明細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應由中央、直轄市或縣(│ │ 及位置圖 │市)主管機關公告之,並通知森林所有人。 │ ├───────┼──────────────────────┤ │九、結案 │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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