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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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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主辦查緝機關
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指直接及協
助參與查緝行動單位)。
(二)承辦機關: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及
經濟發展處)。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本府財政及
經濟發展處)。
(四)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獲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關(指
海巡署、調查局等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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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查緝機關每案獎勵金扣除檢舉人及協助查緝機關應得之獎勵金部
分之餘額,依前揭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先分配縣長比率百分之二點
五,但計算結果於新臺幣一百元以下不予分配,其餘分配標準如下:
(一)查獲機關:百分之六十。
(二)承辦機關:百分之二十。
(三)保管處置機關: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查獲機關應分配之獎勵金百分之六十部分再依下列標準分
配之:
(一)主辦查緝單位(指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
件無協助查緝單位者分配百分之百。
(二)協助查緝單位(指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以外縣屬單位,如警政
及衛生單位)配合主辦查緝單位(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查獲
違規菸酒案件者,主辦查緝單位分配百分之六十;協助查緝單位
分配百分之四十。
(三)協助查緝單位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者分配百分之百(如協助查
緝單位有二個以上單位者,依貢獻度作適當比例分配)。
分配所得之獎勵金,按員工實際貢獻度,在不重領及不兼領原則
下,分配予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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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分配原則: (一)府內分配原則:依個案按相關人員實際貢獻度逐案核算分配數。 (二)承辦人員及協辦人員各有二人以上,依貢獻度作適當比例分配,無 協辦人員則併入承辦人員比例分配之;主管兼主辦業務得按比例併 計分配。 (三)自違規菸酒案件查緝至獎勵金分配時,如有人事異動,由查緝日原 任人員及現任人員,依貢獻度作適當比例分配。自願放棄不領者繳 回國庫。 (四)分配獎勵金,每人每案最高限額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 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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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規菸酒案件經判決或行政裁處書確定後,查獲機關應即將判決確定 書及有無檢舉人函知本府財政處,俾憑逐案填報獎勵金,經財政部核 定後,據以辦理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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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勵金各單位分配數,檢舉人、協助查緝機關及府外單位依機關單 位檢具收據向本府請領獎勵金;府內單位則以印領清冊請領獎勵金, 前揭獎勵金應依規定辦理所得通報及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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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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